廣東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設定實施辦法

《廣東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設定實施辦法》公布於1995年8月2日,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設定實施辦法
  • 頒發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發文號:(粵府[1995]69號)
  • 頒發時間:1995年8月2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設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設定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
廣東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設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我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規範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設定審批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成人高等學校設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國家教育委員會把設定、撤銷、調整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的審批權下放給我省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範圍內設定公辦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省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的籌辦、正式建校,以及撤銷、調整均應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設定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應保證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充分發揮學校的多種辦學功能,一般不宜設立單科性的學校。
第五條 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的設定標準、學校名稱的確定,應按《條例》、《規定》執行。特殊情況,由省人民政府請示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確定。
第六條 設定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一般分為申請籌辦和申請正式建校兩個階段。達到設定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未達到設定標準的,應先申請籌辦。
第七條 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的籌辦條件:
(一)有高等教育辦學經驗的籌建隊伍;
(二)有較高素質和管理高等學校能力的校長候選人和一批高級職稱的教師隊伍候選人;
(三)有與學校正式建校初期規模基本適應的籌辦資金;
(四)有與開辦初期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地和學校物質建設計畫。
第八條 申請籌辦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由創辦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並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第九條 申請籌辦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籌辦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擬建學校的名稱;
2.已征地或已劃紅線的辦學用地;
3.學校體制、類別、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
4.建校的投資來源保證或承諾;
5.學校經常費和師資的來源;
6.校園和校舍建設計畫。
(二)與辦學有關的專門人才需求預測和學校發展規劃;
(三)籌辦工作班子成員的名單及其簡歷。
第十條 申請正式建校的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必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擬任命的校、系兩級領導成員名單及其簡歷;
2.準備招生的專業及其師資、實驗儀器配備情況;
3.已有專業圖書冊數、已訂期刊數;
4.已建運動場所情況;
5.已建成的校舍面積情況;
6.辦學經常費來源。
(二)學校發展規劃;
(三)由城建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報告後,可委託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報送材料不完備者,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報告後20日內通知其補報。
經形式審查後,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機構的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論證。申報材料未能通過形式審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於接到申請報告後30日內通知申報單位。
第十二條 省高等學校設定評價機構於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開全體會議,對申報學校進行評議論證,並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作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機構的結論性意見,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的報告,在徵詢省有關部門意見後,作出是否同意籌辦或正式建校的決定。
第十五條 普通、成人高等專科學校的籌辦期限從批准之日起計算,普通高等專科學校的籌辦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成人高等專科學校的籌辦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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