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有關精神,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推動批量集中採購工作,提高政府採購效率,降低政府採購成本,實現政府採購規模效益,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批量集中區域聯動採購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具體內容
一、工作目標
圍繞“物有所值”目標,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採購、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批量集中區域聯動採購,以規模採購取得價格優勢,有效提升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
二、實施範圍
省財政廳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實施範圍進行適當調整。
三、實施時間
全年共6期,每2個月1期。
四、實施程式
(一)需求歸集。各預算單位按照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批量集中採購基本配置標準和批量集中採購計畫表格式編報採購計畫。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15日、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30日前將本地區的批量集中採購計畫匯總後下達至省政府採購中心。具體執行時間如有變化的,由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二)組織採購。省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批量集中採購活動。省政府採購中心根據省財政廳和地市下達的批量集中採購計畫在3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發布批量集中採購項目公告信息,公告期屆滿後依法組織採購活動。
批量集中採購項目公告信息可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批量集中採購專欄”查詢。
(三)採購結果確認。採購活動結束後,省政府採購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發布當期批量集中採購中標(成交)公告,以書面函件形式(附中標[成交)通知書)通知各預算單位以及中標(成交)供應商,並將當期批量集中採購活動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和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
批量集中採購中標(成交)公告信息可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批量集中採購專欄”查詢下載。
(四)契約簽訂。各預算單位按照當期批量集中採購確定的品牌、型號、技術服務參數、價格、數量、送貨期限等事項,在收到中標(成交)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批量集中採購契約。
批量集中採購契約模版可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批量集中採購專欄”查詢下載。
(五)履約驗收。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契約約定向預算單位供貨並提供上門安裝、調試等服務。預算單位依照契約條款進行驗收,並填寫《批量集中採購項目驗收單》,由供應商交至省政府採購中心備案。預算單位可邀請本級集中採購機構以及非中標(成交)供應商參與驗收。
批量集中採購項目驗收單模版可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批量集中採購專欄”查詢下載。
(六)資金支付。批量集中採購項目實行統一的履約保證金管理制度,由省政府採購中心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統一收取履約保證金。預算單位應在完成驗收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貨款。
五、職責分工
(一)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管處)
1.制定批量集中採購市場規則,確認並發布批量集中採購基本配置標準;
2.匯總並向省政府採購中心下達省級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計畫;
3.監督檢查省級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執行情況。
(二)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管科)
1.匯總並向省政府採購中心下達本地區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計畫;
2.監督檢查本級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執行情況。
(三)預算單位
備案批量集中採購計畫、簽訂契約、驗收貨物和支付資金。
(四)省政府採購中心
1.擬訂批量集中採購基本配置標準;
2.組織實施批量集中採購活動;
3.建立健全批量集中採購履約服務評價體系,管理中標(成交)供應商;
4.參與批量集中採購貨物驗收;
5.協調解決中標(成交)供應商產品和售後服務問題;
6.向財政部門報告批量集中採購活動執行情況。
(五)市級集中採購機構
1.協助省政府採購中心做好批量集中採購履約跟蹤管理;
2.參與批量集中採購貨物驗收;
3.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批量集中採購活動執行情況。
六、其他事項
(一)批量集中區域聯動採購採取自願原則,鼓勵具備採購計畫電子化管理條件的地級市先行先試。
(二)預算單位如需追加採購台式計算機、攜帶型計算機、A4雷射印表機和空調機的,在當期批量集中採購成交有效期內,同一品目累計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可採取跟單方式。具體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