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合作協會章程》是廣東省工業合作協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業合作協會章程
- 外文名:GUANGDONG INDUSTRI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 本會名稱:廣東省工業合作協會
- 簡稱:廣東工合
- 參加:自願
廣東省工業合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工業合作協會,簡稱:廣東工合。英文譯名:GUANGDONG INDUSTRI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簡稱:GIC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廣東省工業企業及與工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人士與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合作經濟的建設發展,大力推進區域合作與國際合作,彰顯工業經濟在中國經濟中的支柱作用。為會員搭建工業經濟領域共贏平台,整合國內外工業經濟領域信息資源,設計廣東省工業經濟合作發展機制,建立城市及工業企業價值指數體系,提升會員企業經濟運行質量和核心競爭力。建立行業爭端解決機制,加快現代化工業企業的發展,努力提高全行業的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號安聯大廈A座2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之間的資源整合與團結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服務於廣東工業經濟的發展。本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 通過出版報刊雜誌、開辦網站等形式,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時準確地向會員提供工業商貿信息、科技信息、政策信息等,建立廣東省工業經濟數據平台;
(二) 通過城市及工業企業價值指數體系,提高城市及會員經濟運行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 確立行業行為規則,為會員企業提供爭端解決機制,規範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四) 開展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從業資格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員的綜合素質和競爭能力;
(五) 通過本會孵化基地,促進高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六) 組織會員進行商務考察,增進會員與國內外工業企業及商會的聯誼,推進工業技術與工業經濟的發展;
(七) 通過對工業經濟的理論研討與實踐創新,為政府提供工業經濟發展的策略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廣東省工業合作協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三種。
(一) 個人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行政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人士,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企業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工業企業,及與工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等,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企業會員;
(三) 團體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的社會團體、學術組織或其他機構等,提出申請或由相關組織、部門推薦,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申請人向本會秘書處提交相關資料;
(二) 本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報本會會長或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批准,發出同意入會通知;
(三) 申請人繳納會費;
(四) 本會秘書處入會登記,發放證書。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本會重大問題的表決權;
(三) 本會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四)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五)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
(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組織實施本會發展規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負責處理對外各種重要事務。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秘書長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養;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確有繼續任職需要,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
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交由理事會決定;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決定任命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在條件具備時,設立本會發展基金,以更好地為會員服務,推動廣東省工業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工合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
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
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獨立會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行業協會服務部門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協會服務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行業協會服務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行業協會服務部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