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園林植物產業創新促進會成立於2015年12月29日,並於2016年4月6日正式登記註冊。2016年11月15日由民政廳批准,由“廣東省園林植物產業技術創新促進會”正式更名為“廣東省園林植物創新促進會”。是由廣東省林業廳業務主管和民政廳監督管理的,專注於園林園藝植物新品種保護與推廣、新技術研究與創新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園林植物創新促進會
- 外文名:GUANGDONG (CHINA) ASSOCIATION OF ADVANCING INNOVATION FOR FRUIT & ORNAMENTAL PLANTS
- 成立:2015年12月29日
- 縮寫:GAIFOP
- 類型:專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歷史沿革,主要活動,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城鎮化建設、美麗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為導向,園林園藝植物(主要包括無性繁殖的鮮切花、盆栽植物與綠化苗木、果樹類)新品種與產業技術創新為方向,立足廣東,面向全國,聯繫世界。以核心骨幹企業為主體,結合政府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建立政產學研聯動的創新體系,突破新優園林園藝植物研發套用瓶頸,促進園林園藝植物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和套用,構建新品種保護聯盟,搭建技術市場平台,提高研發成果轉化率,推動產業結構創新,提升園林園藝植物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生態環境建設的科技水平。
業務範圍
(一)共享園林園藝植物產業信息,研究產業創新方向,組織行業共性技術攻關;
(二)搭建園林園藝植物技術創新平台,支持會員單位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協調科研成果的推廣和轉化;
(三)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機制,構建新品種保護聯盟,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及維護力度,維護本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生產、行銷與套用的協調和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防止惡性競爭;
(五)開展交流合作,圍繞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承擔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研究課題,為政府建言獻策;
(六)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對接國際同類組織,面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廣泛開展、全面實現園林園藝植物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來、走出去戰略和目標;
(七)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歷史沿革
2014年7月11日,在廣東園林學會園林植物專業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由廣東園林學會副理事長、廣東園林學會園林植物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桂昌先生在業內專家王輝、郁書君的建議下首次提出成立“華南園林植物產業創新戰略聯盟”(最終確定、登記名稱為“廣東省園林植物產業技術創新促進會”、簡稱“新品種保護聯盟”)的建議。
隨後,經多方徵詢意見和建議,由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普邦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綠化公司、佛山市陳村花卉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國森林業有限公司、廣州天適集團有限公司、廣州華苑有限公司、棕櫚設計有限公司等十家企業聯合發起成立“廣東省園林植物產業技術創新促進會”(下稱“促進會”),並組成了促進會籌委會進行全力推進。
2015年6月13日,促進會成立大會在廣東佛山陳村花卉世界舉行。
2016年11月15日由民政廳批准,由“廣東省園林植物產業技術創新促進會”正式更名為“廣東省園林植物創新促進會”。
主要活動
2015年6月13日,中國(國際)首屆園林植物新品種新技術拍賣會在廣東順德陳村花卉世界舉辦。
2016年4月1日,第二屆中國(國際)園林植物品種權交易與新品種、新技術拍賣會於‘杭州蕭山花木節’期間在浙江杭州舉行。
2016年9月28日上午,“園林園藝植物新品種保護與推廣研討會暨棕櫚股份茶花新品種商業開發授權簽約儀式”在廣東省肇慶市召開。
2017年3月30日,“園林園藝植物自主智慧財產權新品種展示暨保護與推廣高峰論壇” 在湖北武漢召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促進會名稱:廣東省園林植物創新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CHINA) ASSOCIATION FOR ADVANCING INNOVATION OF FRUIT & ORNAMENTAL PLANTS,縮寫GAIFOP。
第二條 促進會性質:本會是由廣東地區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促進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城鎮化建設、美麗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為導向,園林園藝植物(主要包括無性繁殖的鮮切花、盆栽植物與綠化苗木、果樹類)新品種與產業技術創新為方向,立足廣東,面向全國,聯繫世界。以核心骨幹企業為主體,結合政府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建立政產學研聯動的創新體系,突破新優園林園藝植物研發套用瓶頸,促進園林園藝植物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和套用,構建新品種保護聯盟,搭建技術市場平台,提高研發成果轉化率,推動產業結構創新,提升園林園藝植物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生態環境建設的科技水平。
第四條 促進會接受廣東省林業廳的業務主管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共享園林園藝植物產業信息,研究產業創新方向,組織行業共性技術攻關;
(二)搭建園林園藝植物技術創新平台,支持會員單位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協調科研成果的推廣和轉化;
(三)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機制,構建新品種保護聯盟,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及維護力度,維護本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生產、行銷與套用的協調和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防止惡性競爭;
(五)開展交流合作,圍繞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承擔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研究課題,為政府建言獻策;
(六)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對接國際同類組織,面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廣泛開展、全面實現園林園藝植物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來、走出去戰略和目標;
(七)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促進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分為三大類:核心企業會員,核心非企業會員,普通會員;個人會員為普通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遵守本會協定;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核心會員需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和市場影響力。其中,核心企業會員:綜合性企業註冊資金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苗木生產企業面積達100畝以上及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核心非企業會員:相關事業單位、高校、科研與設計等單位,應在政產學研協調、園林園藝植物相關產業新技術研發、新品種開發與市場行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實力。普通會員:可根據本會技術創新的需要發揮積極的作用。
(五)必須是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獨立法人單位,具有較好的信譽,承諾在自身經營及本會活動中能秉承誠信原則;
(六)履行本會成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加入本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秘書處審查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企業榮譽證書等複印件);
(四) 核心會員需理事會2/3通過,普通會員需理事會1/2以上通過,並由理事會頒發本會會員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六) 在本會組織的系列推廣活動中享受優惠;
(七) 在本會官方網站發布相關信息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為本會提供技術信息、設備、人才等支持;
(六)尊重保護本會成員間的智慧財產權;
(七)保守本會以及本會成員機密。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退出時,該單位將自動放棄與本會的締約關係,也不再享受其在本會的共享條件。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本會成員證書,在本會秘書處備案,秘書處負責向全體成員通報;退出本會後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本會;成員單位退出本會,其單位相關人員同時退出本會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和秘書處。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若本會成員給本會造成聲譽損害和經濟損失或不能履行本會成員義務,不遵守本會章程和協定,經本會理事會討論,給予本會內警告並限期整改、以及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本會章程;
(二) 任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以及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一)代表本會向國家科技部等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的科技政策性建議;
(十二)對本會的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列席常務理事會,出席秘書處會議;
(二)對協會重大項目和涉外間國際合作項目進行初審工作,提供法律諮詢。
(三)定期與社團登記機關、業務指導單位聯繫,並匯報協會工作。
(四)接受理事會交辦的專項調查和業務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4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議任免聯盟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
(五) 審議並確定聯盟理事投票權重係數;
(六) 會長可授權副會長、秘書長代表本會處理相關會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6年11月17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