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4年1月12日在廣州召開,會期一天半。12日下午,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57名,超過全體組成人員的半數,符合法定人數。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黃龍雲主持會議,副主任周天鴻、陳小川、陳繼興、黃業斌,秘書長陳逸葵出席會議。省政府副省長鄧海光,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凌祈漫,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武,各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省直有關單位負責同志,部分全國、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各地級以上市及部分縣(市、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別在就近的人大機關的分會場通過線上交流平台遠程列席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
  • 會議日期:2014年1月12日-2014年1月13日
會議內容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交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其中,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規定:“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設立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案件。”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這一條規定很重要,對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推進我省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實環境保護制度、嚴格環境法律責任的新舉措、新探索。鑒於該條款對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和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根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本次會議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中第十九條進行單獨表決。
會議經表決,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中第十九條,明確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設立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案件。該條款單獨表決通過後,還表決通過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梁毅民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請求的決議、《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補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辦法》、本次補選的監票人和選舉工作人員名單。
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補選鄧偉根、李紅軍、盧淳傑、張泉為我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珠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部分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會議經表決,任命鄭毅生、黃創強為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免去金正佳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職務、陳曉丹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會議還表決通過其他人事任免事項。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
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規定,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設立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案件。
“該條規定對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推進廣東省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實環境保護制度、嚴格環境法律責任的新舉措、新探索。”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認為這一條規定很重要,給予了充分肯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通過立法推行合理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利於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制度的落實。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頒布的《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要求,本著確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進的原則,建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為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因此,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李如章說。
記者了解到,鑒於這一條款對廣東環境保護工作和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此次會議先對該條款進行了單獨表決,在獲得表決通過後,常委會全體會議才繼續就草案進行了表決,並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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