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查禁淫書淫畫和其他淫穢性物品的暫行條例

1982年12月19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1982年12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查禁淫書淫畫和其他淫穢性物品的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12.29
  • 實施時間:1982.12.29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製作、販賣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給予懲處。
第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運送、複製、出租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或者聚眾播放淫穢錄像、錄音製品,情節嚴重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予以懲處。
有前款行為之一,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傳抄、傳看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屢教不改的,除沒收其用具、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行政拘留或者送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對犯有本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所列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除沒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外,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犯有本暫行條例所列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懲處。
第五條 利用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懲處。
第六條 攜帶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入境的,一律沒收其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查獲的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一律沒收,繳交公安機關處理;屬海關查處的,按照海關法規處理。
第八條 對檢舉揭發、協助捉拿本暫行條例規定的違法犯罪人員的有功者,給予表揚、獎勵。
對包庇上述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阻礙國家公安、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以警告、行政拘留或者送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處以行政拘留、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程式辦理;送勞動教養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辦理;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 本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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