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南沙新區城市總體規劃(2012-2025年)的批覆》是廣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31日做出的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南沙新區城市總體規劃(2012-2025年)的批覆
- 城市規模:城市人口控制在300萬人以內
一、原則同意《廣州南沙新區城市總體規劃(2012-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堅持科學開發、從容建設的理念,以深化與港澳全面合作為主線,以生態、宜居、可持續發展為導向,以改革、創新、合作為動力,搭建連線港澳與內地的國際化服務平台,探索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要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現代產業體系,促進區域協調聯動發展,努力把南沙新區建設成為深化粵港澳全面合作的國家級新區,為全面推動珠三角轉型發展、構建我國開放型經濟新格局發揮更大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5年南沙新區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內(具體以國家和省批准下達的規模為準),城市人口控制在300萬人以內。要嚴格劃定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在科學論證基礎上依法合理圍填海造地,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土地、海洋等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四、充分發揮南沙新區在推進粵港澳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合作中的示範作用,創建國家綠色生態示範區。加強珠江口紅樹林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積極與周邊城市共建區域生態屏障。發展城市循環經濟,降低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實現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建立低碳設施體系,有效推廣新能源使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和風貌特色的保護,深入挖掘嶺南文化、水鄉文化和海洋文化資源,全面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切實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重點保護好虎門炮台等各級文化保護單位及周圍環境,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加快南沙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快捷聯繫珠江東西兩岸的區域交通系統、水陸並用的疏港及貨運交通系統,以及以公共運輸為主、慢行和水上交通為特色的城市內部交通系統。加強南沙新區與廣州市中心城區、香港、澳門以及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之間的交通銜接,加快港口碼頭、國家鐵路、珠三角地區城際軌道、市域軌道、跨海大橋以及交通樞紐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立健全包括防洪、排澇、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質災害、防颱風大風災害、防海洋災害等內容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統籌各類防災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六、《規劃》是南沙新區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廣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明確實施重點和建設時序,認真組織實施《規劃》;《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規劃》實施要堅持科學開發、從容建設的理念,以深化與港澳全面合作為主線,以生態、宜居、可持續發展為導向,以改革、創新、合作為動力,搭建連線港澳與內地的國際化服務平台,探索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要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現代產業體系,促進區域協調聯動發展,努力把南沙新區建設成為深化粵港澳全面合作的國家級新區,為全面推動珠三角轉型發展、構建我國開放型經濟新格局發揮更大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5年南沙新區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內(具體以國家和省批准下達的規模為準),城市人口控制在300萬人以內。要嚴格劃定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在科學論證基礎上依法合理圍填海造地,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土地、海洋等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四、充分發揮南沙新區在推進粵港澳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合作中的示範作用,創建國家綠色生態示範區。加強珠江口紅樹林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積極與周邊城市共建區域生態屏障。發展城市循環經濟,降低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實現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建立低碳設施體系,有效推廣新能源使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和風貌特色的保護,深入挖掘嶺南文化、水鄉文化和海洋文化資源,全面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切實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重點保護好虎門炮台等各級文化保護單位及周圍環境,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加快南沙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快捷聯繫珠江東西兩岸的區域交通系統、水陸並用的疏港及貨運交通系統,以及以公共運輸為主、慢行和水上交通為特色的城市內部交通系統。加強南沙新區與廣州市中心城區、香港、澳門以及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之間的交通銜接,加快港口碼頭、國家鐵路、珠三角地區城際軌道、市域軌道、跨海大橋以及交通樞紐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立健全包括防洪、排澇、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質災害、防颱風大風災害、防海洋災害等內容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統籌各類防災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六、《規劃》是南沙新區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廣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明確實施重點和建設時序,認真組織實施《規劃》;《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