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決定在2003.07.25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7月25日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提請廢止、《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
本決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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