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五金製品協會

廣東省五金製品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 DONG HARDWARE ASSOCIATION (縮寫GDHA)是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五金製品協會
  • 外文名:GUANG DONG HARDWARE ASSOCIATION
  • 縮寫:GDHA
  • 類型:具有法人資格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是以廣東省五金製品生產企業、零部件生產企業為主體,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單位、五金製品行銷流通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協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規、方針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全心全意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協會是以廣東省五金製品生產企業、零部件生產企業為主體,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單位、五金製品行銷流通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規、方針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全心全意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二輕工業集團公司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地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本協會的《行規行約》和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產品結構、行業結構、企業結構調整意見,提出對行業發展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 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工作。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四) 建立行業信息網路,編印行業通訊,努力為會員提供技術情報、市場信息、標準信息和商品信息;
(五) 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際合作、國內外展覽,參與培育五金專業市場,加強行業貿易活動的協調自律,為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六) 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七) 及時收集國內外產品技術標準供會員使用,積極促進貫徹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幫助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八) 參與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推廣套用,參與新產品和科技成果鑑定;
(九)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積極幫助會員解決自身難於解決的問題或全行業關心的問題;
(十) 承擔業務主管單位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凡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以及對本行業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凡本行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凡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以及對本行業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均可向本協 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後向理事會通報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本協會秘書處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 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 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 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監督理事會及其常設辦事機構的工作;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支持和參加各項活動;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 按規定繳交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據協會工作需要,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可通過通訊方式行使。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 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大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為協會秘書處。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秘書長領導下執行各項決議,開展日常工作,向理事長負責。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捐贈或資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免交會費。本協會各分機構是否交納會費,由各分支機構的工作條例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 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1月8日以通訊審議的方式由全體會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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