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英文名稱為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 Entertainment Equipment.
商會性質: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由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廣大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商會口號為:自主,自立,自強,努力打造廣東演藝設備產業全球基地。
商會宗旨:提升“廣東製造”的含金量,擦亮“中國製造”這一驕傲招牌;團結廣東各演藝設備廠商的力量並加強業界與政府的溝通;增強廣東各演藝設備廠商在國家與社會上的形象與合法權益;推動本行業在國內及國外的公關宣傳發展工作;促進本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商會業務範圍:邀請和接待國外演藝行業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演藝行業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演藝行業組織和商會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廣東演藝設備廠商在國內協辦展覽會及參加國際相關行業的展覽會與技術交流會。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展覽信息;編輯、出版刊物、電子出版物及其它出版物;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行業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服務。代理廣東企業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業務,提供智慧財產權諮詢;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辦理政府授權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成立的目的是團結廣東各演藝設備行業的力量,主辦及協辦各類型專業技術講座及展覽,與國內外大型展覽公司大力合作,提升“廣東製造”的含金量,擦亮“中國製造”這一驕傲品牌,集中民族產品優勢,提高市場競爭力,並以此激勵、推動全行業的技術創新、技術進步,積極與國內外同業商會的聯繫與合作,力爭國內外政府的大力支持,實現行業總體技術及經濟向中、高端方向發展的轉型。
商會章程
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商會名稱: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英文名稱為IndustryAssociationOfSouthChinaEntertainmentEquipment,簡稱:SCEE。
第二條本商會由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廣大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國際慣例,開展促進中國演藝設備廠商與世界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演藝設備行業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同行業相互了解與友誼;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擔當政府行政管理的參謀助手,建立行業協調自律規範,開展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為演藝文化事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本商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行政區域內。
第六條本商會會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迎賓路179號時代創意園B棟802、803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邀請和接待國外演藝設備行業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演藝行業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演藝行業組織和商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演藝行業組織及其活動;組織、參加或與國外相關機構聯合召開有關行業合作方面的會議。
(二)促進廣東演藝設備行業與內地及港、澳、台地區交流與合作。
(三)增進本商會會員間的友誼、合作與交流;組織舉辦專業燈光、專業音響、舞台機械等專業展覽會及參加國際相關行業的展覽會與技術交流會。
(四)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產品信息;聯繫、組織行業洽談和技術交流活動;向國內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相關行業信息和服務;編輯、出版刊物(含電子刊物及其它刊物)。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資質評定、資格認證、評優評獎、職稱評審等專業技術工作,為會員企業和其它相關企業提供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行業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組織行業調查研究,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行業決策依據。
(六)協助會員企業辦理經濟貿易仲裁和調解業務,解決各種經濟貿易糾紛;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服務;聯合相關行業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和進出口磋商機制,支持會員企業開展維權活動,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七)協助會員企業辦理廣東企業的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業務,提供智慧財產權和諮詢、解決爭議等法律服務。
(八)辦理政府授權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商會實行單位會員制。本商會會員為從事演藝設備行業包括專業燈光、專業音響、舞台機械等專業器材設備以及舞台美術等方面的企業。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商會的章程、認同本商會宗旨;
(二)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演藝設備研究、生產、經營、經銷、製造演藝設備,經合法登記的單位、企業。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一名正式會員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商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本商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出席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參與本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三)對本商會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及廣東演藝設備行業的合法權益,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行業信息和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類別
(一)正式會員
履行入會手續、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和參加會務的會員為正式會員,享有會員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名譽會員
本商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商會貢獻較大者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不需繳納會費。名譽會員可以參加會務和服務活動,但不具有正式會員應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4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0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將由本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時,由本商會視實際情況,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予以勸退或者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以及發展規劃;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決定本商會的選舉辦法;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決策執行機構。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可根據會長辦公會議的提名決定聘任名譽會員、名譽理事、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報告;
(三)決定本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和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會成員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式:
(一)由本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為本商會的監督機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監事長由監事會會議推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參照理事會會議的召開期限、會議方式以及表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工作: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廣東演藝設備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本商會設會長一人,監事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商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商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商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商會章程由2013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商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