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正和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

廣東正和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

廣東正和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正和消保中心”)是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指導下,由廣東銀行同業公會、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廣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聯合發起,經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設立的民辦非企業組織。正和消保中心於2021年4月28日正式掛牌運營,可免費為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提供金融消費諮詢、投訴轉辦、糾紛調解、金融知識宣傳教育等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正和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
  • 簡稱:正和消保中心
  • 屬性:民辦非企業
  • 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 舉辦單位:廣東銀行同業公會、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廣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21年4月28日
  •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沿江西路181號星寰國際商業中心T2棟1502-04單元
中心簡介,中心宗旨,組織架構,六大職能,中心章程,

中心簡介

正和消保中心簡介
正和消保中心是廣東銀行業保險業第一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主要職責的民辦非企業組織。正和消保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正和消保中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正和消保中心的業務範圍是調解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投訴、糾紛、宣傳教育、諮詢服務、人才培養、合作交流、理論研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中心宗旨

正和消保中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和銀行保險機構雙方合法權益,化解銀行業保險業消費糾紛,提升銀行業保險業服務水平。

組織架構

正和消保中心組織架構
正和消保中心現有專職工作人員近30名,並建立了百餘名業內外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兼)職調解員隊伍。正和消保中心設綜合部、銀行糾紛部、保險糾紛部、合規統計部等四個部門。

六大職能

正和消保中心六大職能
消費諮詢與投訴轉辦
正和消保中心設有服務專線,同時開通官方網站、微信小程式、來信、來訪等多種渠道,全面接收消費者消費諮詢,轉辦關於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投訴。正和消保中心與各銀行保險機構之間建立投訴事項快速轉辦、糾紛處理綠色通道等工作機制,為消費者與銀行保險機構搭建平等交流協商的平台,幫助消費者和銀行保險機構公平公正解決糾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糾紛調解
對於消費者與銀行保險機構通過自行協商未能解決的問題,正和消保中心為雙方提供調解服務,通過建立專家調解、小額糾紛快速處理、司法確認等機制,為消費者和銀行保險機構提供糾紛多元化解方案,有效處置矛盾糾紛升級風險,營造和諧理性消費環境。
金融知識宣傳與消費者教育
正和消保中心將圍繞金融知識普及、調解案例分析、消費風險警示等重點,統籌銀行保險行業資源,開展金融知識宣傳與消費者教育工作,倡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依法維權。
消費糾紛大數據分析
正和消保中心將整合消費糾紛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手段,開展產品風險監測、消費投訴風險預警等工作,定期形成投訴研究、服務監督等分析報告,為銀行保險機構完善投訴處理機制、提升服務水平提供建議。研究建立典型糾紛快速處理與中立評估制度,提升行業糾紛處理質效,為建立行業服務標準提供參考。
行業消保工作交流與合作
正和消保中心將在銀行保險機構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通過多種形式分享銀行保險機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域的先進做法與成功經驗,互通行業消保工作信息,促進行業消保工作水平提升。同時,還將研究分析典型問題,為監管決策提供參考。
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協作
正和消保中心將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指導下,積極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及廣東省《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中關於“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有關要求和精神,積極參與粵港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交流、協作。

中心章程

正和消保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廣東正和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和銀行保險機構雙方合法權益,化解銀行業保險業消費糾紛,提升銀行業保險業服務水平。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沿江西路181號星寰國際商業中心T2棟15樓02、03、04單元。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本單位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本單位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民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採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時,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八條 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條 本單位變更或註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本單位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本單位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民眾等工作。
第三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廣東銀行同業公會、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廣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100萬元整;出資者:廣東銀行同業公會,金額:人民幣50萬元整;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金額:人民幣40萬元整;廣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金額:人民幣10萬元整。出資者出資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金額為捐贈資產,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調解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投訴、糾紛,宣傳教育、諮詢服務、人才培養、合作交流、理論研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十五條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准的業務範圍主要在廣東省(不含深圳)開展活動。
第四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得憑藉理事身份從民辦非企業單位牟取不正當利益。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罷免、增補理事;
(三)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決定本單位重大業務事項;
(四)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併、終止及清算等事項;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八)決定內部機構的設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核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重大事項決策制度,並接受監事會或監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本機構其他人員或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罷免、增補理事;
(三)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併、終止或清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是主任 。行政負責人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定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
(六)決定內設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的聘用、解聘;
(七)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設立監事為1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被列入各級人民法院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單位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素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單位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年度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限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並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將剩餘財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20年12月0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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