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保障捐贈人、受贈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6月16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06939748/2015-00428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 粵府辦〔2015〕39號
  • 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 發文日期:2015年06月16日
  • 名  稱: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6日

辦法全文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保障捐贈人、受贈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每年6月30日為“廣東扶貧濟困日”。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是10月17日全國“扶貧日”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按照政府推動、社會實施、扶貧濟困、共促發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進我省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的全省性扶貧濟困活動。
第三條 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工作,各成員單位分工合作,負責活動的執行實施,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當地扶貧濟困日活動。
第四條 受贈人是指省、市、縣設定的慈善會、扶貧基金會、紅十字會,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他具有公募資格的社會組織參與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可在當年5月31日前向同級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成為當地扶貧濟困日活動指定受贈人。
使用人是指捐贈財產使用計畫的具體執行、實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贈財產的幫扶對象。
捐贈財產是指受贈人在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中接收的捐贈資金、無形資產、固定資產以及經縣級以上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接收的開展扶貧濟困項目確實需要的物資。
第五條 捐贈應當遵循自願和無償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六條 使用捐贈財產應當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願,專項專用,確保公益性,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七條 捐贈財產的幫扶對象和使用範圍:
(一)用於幫扶我省城鄉貧困人口和困難民眾;
(二)用於我省貧困村的扶貧開發項目;
(三)用於捐贈人指定的與我省扶貧濟困相關的項目;
(四)用於發展符合我省扶貧濟困宗旨的公益慈善事業。
第八條 廣東扶貧濟困日捐贈活動實行項目管理。扶貧濟困捐贈項目由縣級以上扶貧開發辦公室會同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根據當年扶貧工作任務和困難民眾需要提出,報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後發布。
具有公募資格的社會組織需開展當年扶貧濟困捐贈項目以外的扶貧濟困活動並向社會募捐的,應當在當年5月31日前將扶貧濟困活動方案報送同級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同意立項後方可開展,其活動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接收捐贈財產到賬、交付或使用年度統計的起止時間為當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符合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項目要求以及經批准實施的其他捐贈項目的捐贈財產納入當年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統計。
捐贈人捐贈財產分年度交付的,以當年實際捐贈交付數額統計入賬。
第二章 募捐和捐贈
第十條 受贈人可根據當年扶貧濟困項目需求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等形式的募捐活動;非受贈人開展上述活動,應當會同受贈人共同進行。
第十一條 受贈人在開展募捐時,應當在舉辦活動7天前向社會公開包括下列內容的募捐方案:
(一)受贈人的名稱、地址、銀行賬號等;
(二)募捐的目的、時間、地域;
(三)募捐的方式;
(四)募捐財產的使用方向及計畫;
(五)受益人或者資助項目名稱及申請程式;
(六)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募捐活動方案公開前應當報送同級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送同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選擇符合其意願的受贈人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時可以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協定。捐贈協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內容具體詳盡,包括但不限於約定捐贈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額、質量、兌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但不得指定其利害關係人作為使用人、受益人。徵得捐贈人同意,受贈人應當在捐贈協定簽訂後及時向社會公布協定相關內容。
捐贈人應當誠信捐贈,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捐贈人不能按時履行捐贈協定或捐贈承諾的,應當及時向受贈人說明情況並協商簽訂履約補充協定。如原協定已向社會公布的,補充協定也應向社會公布。捐贈人不能按時履約又不及時向受贈人說明情況並簽訂補充協定的,受贈人可向捐贈人發出捐贈款物追索通知書。對屬於公開募捐的,追索通知書送達1個月後,捐贈人仍不履約的,受贈人可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說明。
第十四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將捐贈財產捐贈給受贈人,由受贈人協助完成工程項目;也可以將捐贈財產直接捐贈給受益人進行工程建設,工程竣工後再整體捐贈給受贈人。
捐贈人捐贈整體工程的,按以下辦法完善捐贈手續:
(一)捐贈人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捐建工程項目價值評估報告,受贈人憑該評估報告核算該捐贈工程項目的價值統計入賬,出具捐贈專用收據給捐贈人,捐贈人憑收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捐贈人不願意對捐贈工程項目價值進行評估並放棄享受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的,捐贈人應當提供捐贈工程項目的協定書、結算書等有效證明資料,受贈人憑該有效證明資料核算捐贈工程項目的價值統計入賬,出具捐贈專用收據,該收據上註明不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
(三)捐贈工程項目由兩名以上捐贈人出資興建的,經上述辦法核算捐贈入賬價值後,由受贈人根據各捐贈人原協定出資額,分別出具捐贈該項目的捐贈專用收據,捐贈專用收據的合計價值不得超過捐贈入賬總價值。
第十五條 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和物資的,應當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值的,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捐贈人捐贈的物資應當符合扶貧濟困項目的需要,捐贈的食品、藥品、生物化學製品,還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捐贈物資的評估、清洗、消毒、倉儲、搬運、運輸以及過期物資處置等費用由捐贈人承擔。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收外匯捐贈款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境外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開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募捐,不得下達個人、單位捐贈指標;不得從個人或單位賬戶中強制直接扣款;審批辦證和學生入學等,不得以捐款為條件,不得同時舉辦捐款活動;不得將捐贈情況作為幹部職工晉級、提拔條件。對違反規定強行攤派的,有關部門應嚴肅處理。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受贈人應在銀行開立單獨賬戶,專項管理捐贈款。捐贈物資應分類登記、妥善保管,按協定規定及時送達受益人。對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募捐實際需要的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可依法調劑或變賣,所得收入須用於捐贈目的。
受贈人應當對捐贈財產進行驗收,登記造冊,並為捐贈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監製的接收社會捐贈專用收據。
受贈人可依約依法向捐贈人追索捐贈財產,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告說明。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受贈財產接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捐贈財產除用於受益人或扶貧濟困項目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條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財產,由同級相關部門根據當年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項目要求提出用款申請,經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審核後報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
相關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確需變更,應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定向捐贈的,受贈人和使用人應按照捐贈人意願安排使用定向捐贈財產。定向捐贈財產按以下辦法使用管理:
(一)由使用人或受益人根據捐贈人指定的項目,向受贈人提出用款申請,受贈人根據捐贈人意願和捐贈協定約定內容進行審核。對符合捐贈人意願和協定約定內容的項目,由受贈人根據捐贈財產實際到位數額,一次性或按項目進度直接撥付捐贈資金到使用人或受益人指定賬戶。
(二)使用人、受益人不得擅自改變捐贈人指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確需變更,應由受益人向受贈人提出變更理由和新的項目使用方案的申請,由受贈人商捐贈人同意並變更捐贈協定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扶貧濟困日活動中向本單位、本系統募集的捐贈財產,有定點幫扶任務的,可優先用於本單位扶貧開發定點幫扶。沒有定點幫扶任務的,捐贈財產納入非定向捐贈財產範圍,並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期間產生的必要成本支出,由主管部門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安排。
第二十四條 受贈人承擔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有關工作產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過財政撥款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從捐贈款項中提取工作經費。
受贈人開展項目活動必要成本支出包括:
(一)相關信息發布、宣傳、表彰、購買服務等費用;
(二)工作人員在活動服務期間的工資、交通、通訊、接待、出差住宿等費用;
(三)義演、義賽、義賣、義拍的場地租賃等費用;
(四)接受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專項審計產生的費用;
(五)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章 監督與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能分工,對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重點加強對受贈人捐贈接收和使用管理、日常運作開支、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監管。受贈人、使用人和受益人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各級扶貧濟困活動辦公室、扶貧開發辦公室應加強對受贈人、使用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受贈人應當加強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督促使用人嚴格按照協定約定使用捐贈財產並提交相關情況報告和報表。
受贈人應當按有關規定據實統計捐贈財產(包括定向捐贈)的接收、使用管理情況,不得隱瞞、藏匿捐贈財產,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媒體,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年度募捐情況,賬務應細化到“目”。
第二十七條 使用人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捐贈財產使用計畫,定期向受贈人報告執行情況;應當建立捐贈財產使用明細台賬,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應當按照捐贈財產使用有關規定加強捐贈財產使用的管理。
扶貧濟困項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時,使用人、受益人應當將剩餘的捐贈財產退回受贈人。受贈人應當按捐贈人意願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範圍使用剩餘捐贈財產。
第二十八條 各級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應及時收集、匯總當地扶貧濟困日活動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捐贈財產接收、使用信息。
第二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使用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未按照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可要求受贈人或使用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向扶貧濟困活動辦公室、扶貧開發辦公室反映,或向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條 使用捐贈財產的扶貧濟困項目可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審計、評估費用可列入活動成本;項目審計、評估信息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憑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受贈人開具的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廣東省接收社會捐贈專用收據,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前扣除政策優惠。
境外向受贈人捐贈的物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征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十二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捐贈,對有突出貢獻的予以通報表揚。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定期開展廣東扶貧濟困紅棉杯和優秀團隊(項目)認定活動,在徵求捐贈人同意後,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進行通報表揚,具體辦法由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捐贈人捐贈的扶貧濟困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的項目,可由捐贈人提出項目的名稱,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對受贈人的授權;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捐贈財產的;
(二)對應當公布的事項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實、不及時、不全面的;
(三)在募捐時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四)隱瞞、藏匿、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貪污捐贈財產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對有第(四)項行為的,應責令退還有關財產,將有關財產按原捐贈目的和用途安排使用。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可要求使用人退還所使用的捐贈財產給受贈人,並另行指定使用人執行使用計畫;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使用捐贈財產及接受監督管理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貪污捐贈財產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在捐贈活動中,捐贈人有逃匯、騙購外匯或偷稅、逃稅等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按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開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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