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惠來和省內各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惠來與各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經濟合作和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惠來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Huila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惠來和省內各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惠來與省內各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會所是:廣東省廣州市三元里大道799號金來大廈2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繫省內惠來籍工商業界人士,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省內和惠來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地方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承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廣東省惠來縣籍自然人(含曾在惠來工作、學習、生活過的人士)或法人在廣東省內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
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會允許其他地方惠來商會作為團體會員自願加入本會。各地方惠來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團體會員的入會資格、會費標準及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根據實際情況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經理事會授權由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秘書處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確認;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2萬元/年(執行會長1.6萬元/年);常務副會長1.2萬元/年;副會長0.8萬元/年;常務理事(監事長)0.4萬元/年;理事(監事)0.3萬元/年、一般會員0.2萬元/年。
另理事以上單位按每屆繳納一定的商會活動贊助費,具體標準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的除名應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時,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二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商會設會長和執行會長各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按理事會的決定,協助會長負責商會的某一方面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有關會議,代表會長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
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六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七條 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商會對外披露信息時,必須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3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
商會文化
會徽釋義
整體外觀為圓形,充分表現現代社會和諧圓滿的主流思想,傳遞商會的團結理念。
風帆的設計創意來自“惠來”的拼音首字母“HL”,風帆與翻騰的浪花相切,展現千帆競渡、百舸爭流景象,象徵商會乘風破浪,走向成功。
水紋是惠來坐擁寬闊大海的寫照,與惠來地理特色相呼應,寓意商會海納百川,財通四海。
用商會名字的中英文字組成會徽外圈,寓意商會企業的全球化視野。
會徽採用金黃色調和鑄幣底紋,象徵財富的集聚。風帆背景的朝陽,預示商會蒸蒸日上,前程萬里。
領導機構
名譽顧問:
吳健民、方兆恭、張 斌、鐘世倫、陳紹奇、陳運森、歐俊全
顧 問:
陳俊鳳、陳良賢、陳 昆、姚楚旋、鄭建民、黃祖錚、柯錫昌、陳岸明、詹少彤、林如山、劉海騰、吳錦明、吳穎民、胡欽太、孫曉生、黃俊強、方健壯、韋華騰、林加興、方啟超、蔡俊生、方土、林若熹、許銀川、范群、胡燦武、方世澄
名譽會長:方秀明、方冬生
名譽理事:
謝文祥、陳進、吳一函、楊文才、林偉勝、方祥庭、林健鋒、陳澤生
會 長:方曉濤
執行會長:吳俊強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方兆康
常務副會長:
方 包、吳漢龍、吳漢林、陳凱武、林楚旭、卓耿生、翁振潮
副 會 長:
方木德、方明進、方海弟、方惠新、盧喜悅、盧楚彬、莊金龍、吳堅源、吳明澤、吳秋坤、周檀煜、林偉濤、林希明、林國勛、林寶明、林雪娟、姚新耿、柯漢標、洪俊偉、胡曉輝、唐金省、翁德通、黃慶鋒、辜思力
常務理事:
方永發、方旭昌、方俠霆、方澤心、方 奕、方彥宏、方海鵬、王武豐、朱財文、吳文松、吳漢生、吳生鋒、陳慶森、陳貞元、林慶豐、林應想、林炳枝、高國利
理 事:
方文鵬、方東生、方漢彬、方 堯、方海平、韋鎮川、朱寶升、朱明輝、朱強城、吳文欽、吳木雄、吳明洲、吳瑤河、李飛鵬、陳喜得、林俊財、林桂忠、林 強、黃少雲、黃亞秋、黃朝明、蔡瓊瑛、戴炳欣
監 事 長:林慶端
監 事:林楚明、張學群
秘書處:
副秘書長:陳彥敏、林純兒
辦公室主任:李漢輝
辦公室副主任:鐘鎮圭
會刊編輯部主任:黃慶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