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識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實施細則》是2021年6月23日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等單位聯合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知識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國際生物島(中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21年6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3日
實施細則,印發通知,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知識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的通知》(穗埔府規〔2021〕5號,以下簡稱“本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註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本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支持的單位應主要從事生物技術、生物製藥、現代中藥、化學藥、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等生物醫藥產業領域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申請扶持的單位應先通過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生物醫藥企業認定,認定工作實行隨時申報,定期集中審核。
第二章 聚焦重大項目
第一節 固定資產投資補貼
第四條 對本政策有效期內新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億元以上的重大生物醫藥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最高5億元。相關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本政策有效期內在本區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日期為準)並完成項目立項備案登記。
2.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完成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10億元以上。
3.不存在違反用地監管協定、土地出讓契約中關於動工、竣工、投產時間約定的情況。
4.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購置的新生產設備款,不包含購置土地、廠房、舊設備和作為單位流動資金的投資等。
(二)單個項目根據以下規則獲得補貼,累計最高5億元:
1.對10億元以下區間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按10%予以補貼;
2.對10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區間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按照12%予以補貼;
3.對15億元以上區間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按照15%予以補貼;
4.對於具有重大作用的生物醫藥產業項目30億元以上區間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研究批准,可按不高於30%的比例予以補貼。
第五條 企業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完成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10億元以上後可開始申請補貼,後續再對本政策有效期內新增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予以補貼,每年可申請一次;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和國家統計局一套表系統的數據中的較小者為準。
第六條 對符合固定資產投資補貼條件的企業,聘請或委託國內生物醫藥培訓機構、高等院校開展生產技術培訓的,按照實際發生培訓費用的50%給予補貼:
(一)在簽訂培訓契約前,應提前告知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負責培訓的國內高等院校應開設有生物醫藥相關專業。
(二)實際培訓費用的核定以雙方簽訂的培訓契約(含稅)包乾價格或實際結算價格較低者為準,包括食宿費、培訓費、材料費等與培訓相關的費用。
(三)需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同一年度內完成契約簽訂、組織開展和結算,並以實際轉賬支付金額為準,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
第七條 本節條款由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二節 標桿項目落戶補貼
第八條 對世界500強、全球製藥及醫療器械行業50強、經認定的細分行業龍頭、行業獨角獸在區內新設立的獨立法人總部、研發中心,或新入駐的國際知名實驗室,在滿足相應條件後,給予最高1500萬元的落戶補貼,同一集團最多1家總部企業申請本補貼。
第九條 標桿項目落戶補貼標準為:
(一)對在本政策有效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外資企業,實繳註冊資本2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上、3億美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00萬元、800萬元、1500萬元補貼。
(二)對在本政策有效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內資企業,實繳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00萬元、800萬元、1500萬補貼。
第十條 對世界500強、全球製藥及醫療器械行業50強在本區新設立的具有總部或地區總部管理職能的全資子公司,在本政策有效期內達到規模以上入統的,按照第九條標準予以補貼。
企業需提供跨國公司同意在本區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並賦予相應管理職能的內部檔案複印件(檔案為外文的需翻譯為中文並加蓋翻譯公司或申報企業的公章)。
第十一條 對滿足以下條件的細分行業企業設立的獨立法人總部,按照第九條標準予以補貼:
(一)全資或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其中區外公司2家以上(即區內申請總部1家,區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總企業數3家以上);
(二)各類別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年度對本區經濟發展貢獻不少於500萬元且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
2.工業企業年度對本區經濟發展貢獻不少於3000萬元且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第十二條 對行業獨角獸在區內新設立的獨立法人總部、研發中心,或新入駐的國際知名實驗室在達到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對本區經濟發展貢獻不少於200萬元後,按照第九條標準予以補貼。
第十三條 內資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為準,外商投資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以驗資報告為準(以美元之外的幣種出資的,則以出資當日匯率換算成美元;外方實繳註冊資本還應納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計)。
遷入企業需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增資並完成實繳,按照增資並實繳的金額確定補貼標準。
實繳註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
第十四條 申請本補貼的企業應當在本政策有效期內達到條件,經認定符合條件可發放補貼的,按本政策設定補貼標準一次性全額發放落戶補貼。
屬於廣州市內跨區遷移的,不予補貼。
第十五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說明如下:
(一)世界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雜誌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全球製藥50強是指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美國《製藥經理人》雜誌發布的“全球製藥企業50強”排行榜的企業或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全球醫療器械50強是指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發布的醫療器械企業百強榜單前50名的企業本身或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經認定的細分行業企業是指與本區簽訂投資協定且投資協定已明確屬於某細分行業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行業獨角獸是指同上一年度同時入選《胡潤全球獨角獸榜》(由胡潤研究院發布)和《中國獨角獸企業》(由長城戰略諮詢發布)榜單的企業。
(六)國際知名實驗室是指冷泉港實驗室、歐洲分子生物學實驗室等在生物醫藥、生命科學等領域具備較強國際影響力的實驗室。
第十六條 世界500強、全球製藥及醫療器械行業50強和細分行業龍頭等企業設立的獨立法人總部的落戶補貼,由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負責兌現工作;行業獨角獸企業設立的獨立法人總部、研發中心,國際知名實驗室的落戶補貼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兌現工作。負責兌現部門應徵求項目引進部門意見。
第三節 新增場地租金補貼
第十七條 對新增5000平方米以上租用場地且新增投資1億元以上的重大生物醫藥項目,對新增部分的場地,按實際租金的30%-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
申請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對新增部分的場地,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
(一)國內A股(包括深交所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上交所主機板、科創板)上市公司新增租用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資1億元及以上。
(二)新增租用場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資1億元及以上。
(三)新增租用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資3億元以上。
其他情況按新增部分場地的實際租金30%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申請重大項目新增租用場地租金補貼的生物醫藥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政策實施後新增租用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資1億元以上。新增投資範圍包括場地裝修費、設備(含硬體和軟體)費、安裝調試費、材料費、設計費和其他合理費用,不包括購置土地、房屋建設、房產購買、場地租賃費用、人員經費和作為流動資金的投資,以審計報告為準。
(二)已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協定並通過租賃備案。
(三)在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於辦公、生產和研發的,企業須承諾補貼期限內辦公場所不對外轉租、分租,不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不減少投資金額,不減少租用場地面積;如申請單位獲得租金補貼後減少新增租用場地面積,應一個月內書面告知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如違反承諾,企業需要退回所領取的全部租金補貼,且不得再申請本條款扶持。
(四)租用場地補貼面積以實際核算面積為準。
(五)申請單位與場地出租方無利益關聯。
第十九條 對已在本區購買地塊的企業,在新地塊未建成投入使用之前,申報單位在本政策有效期內新增租用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資1億元以上的,同樣享受新增租用場地面積租金補貼。
第二十條 對在本政策有效期內達到上述條件的企業,自首次符合條件當年起連續補貼3年,每年申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節條款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三章 加速創新突破
第一節 鼓勵企業研發創新
第二十二條 對在本區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物臨床批件(臨床試驗通知書)且進行產業化的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在國內臨床試驗研發費用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根據其研發進度,分階段予以資助:
(一)對1類生物製品(按生物製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除外,下同)、1類化學藥品、1類中藥的創新藥,每個品種按實際投入臨床研發費用的40%給予資助,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億元。
(二)對2類生物製品、2類化學藥品、2類中藥的改良型新藥,每個品種按實際投入臨床研發費用的30%給予資助,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1000萬元、15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40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在國內臨床試驗研發費用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進入Ⅱ期臨床試驗(含Ⅱ期)後研究失敗的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資助:
(一)對1類生物製品、1類化學藥品、1類中藥的創新藥,每個品種按實際投入臨床研發費用的20%給予資助,經認定對Ⅱ、Ⅲ期臨床試驗研發費用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1500萬元扶持;Ⅱ、Ⅲ期臨床試驗合併進行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00萬元。
(二)對2類生物製品、2類化學藥品、2類中藥的改良型新藥,每個品種按實際投入臨床研發費用的15% 給予資助,經認定對Ⅱ、Ⅲ期臨床試驗研發費用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750萬元扶持;Ⅱ、Ⅲ期臨床試驗合併進行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不分期啟動臨床試驗的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項目,其臨床試驗研發費用無法明確區分所處臨床階段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資助,資助標準詳見附表。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臨床試驗研發費用資助的項目,項目所涉及的藥物臨床批件(臨床試驗通知書)的核准簽發時間應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調整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程式的公告》(2018年第50號)實施後,相關要求如下:
(一)在本政策實施前已開展臨床試驗的項目,應及時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遞交項目資料,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在本政策實施後啟動臨床試驗的,以第一例受試者入組時間作為試驗啟動時間,啟動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遞交項目啟動資料。
(三)僅對本政策有效期內投入的臨床試驗研發費用給予資助。
第二十六條 申請臨床試驗研發費用資助的單位,應當是自主研發創新成果的所有權人。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臨床試驗涉及共同申請單位的,須由在該《藥物臨床試驗批件》或《藥物臨床試驗批准通知書》中所占權益比例最高的單位申請此補助,且需獲得其他所有權益人同意;對於無法明確申請單位在批件中所占權益比例的,不予資助。資助金額以核定數乘以申報單位所占權益比例進行計算,即“資助金額=核定數×申報單位所占權益比例”。
申請此補助的單位應提供其在批件占有的權益比例的契約或協定檔案、所有權益人同意申請該項資助的書面材料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臨床試驗研發費用資助所涉及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應該清晰、明確、無爭議,不涉及正在進行的仲裁或訴訟。凡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智慧財產權爭議在本政策失效後獲得解決的,不再予以資助。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受讓、購買獲得的項目開展臨床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獨家持有該項目在國內開發、生產及商業化等全部權益,對受讓、購買後由申請單位投入的臨床研發費用,按前述規定予以補助。
第二十九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藥品不同規格、不同適應症視為一個品種,每個品種每個階段資助1次。
生物製品、化學藥品、中藥的註冊分類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現行註冊分類標準執行。在現行藥品註冊分類實施前已獲準開展臨床試驗的品種,按照現行註冊分類標準進行劃分並執行,對無法明確註冊分類劃分的品種不予資助,以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為準。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須承諾該單位作為所獲臨床試驗研發費用資助項目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並將該項目在本區進行轉化,自獲得資助之日起10年內不轉讓該項目,不遷離本區。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實際投入臨床試驗研發費用需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計,根據專項審計後的費用,按上述規定給予資助。
申請單位需針對每期臨床試驗設立獨立的研發輔助賬或專賬;無研發輔助賬或專賬的,不予資助;賬目存在弄虛作假的,不予資助。
第三十二條 每家企業每年獲得本節研發費用資助累計資助限額1億元。本章節資助的研發費用,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4號)第五條給予的研發資助可以同時享受。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或機構積極進行新藥研發創新,對獲得相應註冊批件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貼,每個最高1000萬元,本條款參照《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快IAB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開展政策兌現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節研發創新資助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二節 鼓勵臨床試驗機構規範化發展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國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的臨床試驗機構,在本政策有效期內,每新增1個GCP專業學科,給予50萬元補貼,單個機構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GCP的臨床試驗機構,在本政策有效期內,為非關聯且無投資關係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提供臨床研究服務的,每年按核定的對外服務累計金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機構對外服務累計金額補貼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三十七條 申請本節補貼的單位應當通過國家GCP資格認證或者按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和藥物臨床試驗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等要求完成相關登記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節條款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四章 支持高水平服務機構建設
第一節 培育龍頭型契約研發服務機構(CRO)
第三十九條 對龍頭型契約研發服務機構(CRO)在本區設立的企業或機構,在本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實際租金的9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四十條 龍頭型CRO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內A股(包括深交所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上交所主機板、科創板)上市公司在本區設立的企業或機構。
(二)申請補貼的上一年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三)申請補貼的上一年度,公司為本區企業提供1類創新藥物研發服務且單項契約實際發生的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
第四十一條 申請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CRO,應與場地出租方無利益關聯,並須承諾補貼期限內辦公場所不對外轉租、分租,不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如果違反承諾,需要退回所領取的全部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以實際面積為準。
第四十二條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龍頭型契約研發服務機構(CRO),按照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0萬元:
(一)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額以國家統計局一套表系統的數據及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中較低者為準。
(二)在項目立項前將項目資料提交給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本政策實施前已啟動建設的項目,應及時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補充提交審核材料。
第四十三條 通過審核的,對在本政策有效期內的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給予補貼;對本政策實施前已完成建設的或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補貼。
第四十四條 建設期和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規定如下:
(一)建設期是指建設工程未竣工驗收、正式投產前的時期。
(二)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包括場地裝修費、設備(含硬體和軟體)費、安裝調試費、材料費、設計費和其他合理費用,不包括購置土地、房屋建設、房產購買、場地租賃費用、人員經費和作為流動資金的投資。
第四十五條 申請單位的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需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審計,根據專項審計後的費用,按上述條款給予資助。在本政策有效期內滿足申報條件的企業,僅可申請一次CRO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補助,不設補差。
第四十六條 對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契約研發服務機構(CRO),在本政策有效期內,為非關聯且無投資關係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提供服務的,每年按實際對外服務累計金額的5%給予資助,單個機構對外服務補貼每年最高限額1000萬元。
第四十七條 本節條款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對企業申請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的,應當徵求項目引進部門意見。
第二節 支持藥品或醫療器械成果轉化
第四十八條 對藥品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通過委託生產其所持有產品的,經認定,按該品種實際交易契約金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
申請本補貼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無關聯和投資關係;
(二)委託方為委託生產產品的實際持有人;
(三)委託生產的產品應已取得藥品註冊證書或醫療器械註冊證,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0新版(含修訂)的藥品或醫療器械註冊分類屬於:化學藥1類、2類,中藥1類,預防用生物製品1類、2類、3.2類,治療用生物製品1類、2類、3.1類、3.2類、3.3類的藥品,以及三類醫療器械。對無法明確註冊分類劃分的品種不予資助。
第四十九條 對本政策有效期內簽署契約委託生產其所持有的產品的,按2025年3月28日前(註:本政策有效期滿一年)完成結算(結算是指已向受託方支付費用,並取得相應發票)的契約結算金額的5%給予資助。
企業委託生產單個品種累計獲得資助最高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獲得的資助最高1000萬元,且不超過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第五十條 鼓勵CDMO/CMO龍頭企業積極承擔藥品生產,對承接藥品生產的,按實際投入費用的20%予以資助,每個品種最高1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0萬元。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本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無關聯和投資關係。
(二)企業上一年度CDMO/CMO業務營收不低於1億元。
(三)受託生產的產品應已進入臨床試驗階段或已取得藥品註冊證書,且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2020新版(含修訂)藥品註冊分類屬於:化學藥1類、2類,中藥1類,預防用生物製品1類、2類、3.2類,治療用生物製品1類、2類、3.1類、3.2類、3.3類的藥品。對無法明確註冊分類劃分的品種不予資助。
第五十二條 對本政策有效期內簽署契約承接藥品生產的,且在2025年3月28日以前(註:本政策有效期滿一年前)完成結算或部分結算的(結算是指已收取委託方費用,且已向委託方開具相應發票),按其實際投入費用的20%予以資助。
(一)承接受託藥品生產的實際投入費用按照契約結算金額的60%進行折算,即資助金額=契約結算金額×60%×20%。
(二)企業承接生產單個品種藥品累計獲得資助最高1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度獲得的本項資助金額最高3000萬元
第五十三條 本節條款由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會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五章 營造特質環境
第一節 建立健全新藥申報服務體系
第五十四條 創新開展新藥申報服務,成立申報審批服務專班,為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的藥品及醫療器械註冊申報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專業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辦理臨床試驗申請、產品上市註冊申請、生產許可申請、產品備案等業務,為企業提供專業諮詢和材料預審服務。
第五十五條 申請新藥申報服務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屬於創新藥申報項目;
(二)申請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額3億元以上;
(三)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四)屬於由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區生物醫藥產業重點項目。
第二節 支持生物醫藥粵港澳協同創新試點
第五十六條 在本區設立出入境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生物醫藥粵港澳協同研發創新試點,探索粵港澳生物製品、生物材料、實驗動物通關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實施醫療數據和血液等生物樣品跨境使用。
第三節 支持建設南方生物醫藥技術交易中心
第五十七條 支持建設南方生物醫藥技術交易中心等服務平台,促進生物技術交易和轉移孵化,實現技術與資本對接以及產業資源聚集。
第五十八條 服務平台是指紮根本區,服務粵港澳大灣區,輻射全國,聚焦生物醫藥技術交易、保護和運營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圍繞生物產業發展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技術、要素、科技成果等各類智慧財產權獲權、用權、維權等相關服務,促進智力成果權利化、商用化和產業化。
(二)通過舉辦項目路演、沙龍、論壇等系列活動,實現技術、人才與資本對接,加快促進生物醫藥技術成果轉化和智慧財產權運營,吸引創新成果(項目)與人才落戶本區;
(三)通過對技術交易和運營數據的深度利用,促進優質項目到本區開展轉移孵化與產業化,實現本區產業資源聚集;
(四)通過對技術交易和運營數據的深度利用,為本區生物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提供產業經濟研究、產業項目評估、產業風險預警等服務。
(五)為客戶、合作夥伴提供政策諮詢服務,推進產業配套和產業鏈建設等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服務平台的建設及運營主體的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技術交易、保護和運營等相關資質和能力;
(二)具有技術成果交易、技術成果保護、成果轉化與孵化(加速)、項目投融資、成果轉化園區運營等相關工作的成功經驗與案例;
(三)具備較強的生物醫藥技術判斷、項目篩選、數據分析等專業背景;
支持合作模式創新,鼓勵由企業與政府(及相關專業機構)、科研機構等共同組建聯合體。
第六十條 由廣州國際生物島(中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南方生物醫藥技術交易中心等服務平台建設及運營機構的認定,開展相關扶持工作。
第六章 強化金融支撐
第一節 母基金扶持
第六十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4號)相關規定,由區政府、管委會出資設立的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重點為包括生物醫藥產業在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壯大提供資本支撐。
第六十二條 母基金投資機構、申報管理、退出機制等具體工作規定參照《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埔科規字〔2020〕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由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節 風險投資扶持
第六十三條 對新引進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領域知名機構給予最高2000萬元扶持。以上機構投資本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扶持,單個機構每年最高500萬元。具體工作規定參照《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開金融規字〔2020〕6號)及申報指南等相關規定執行,由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章 匯聚天下英才
第六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重大科技創新平台和重點生物醫藥機構是指經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含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主要依託建設單位、省實驗室、省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等戰略科技力量。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重點生物醫藥企業是指已完成區生物醫藥企業(機構)認定,且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規模以上企業且上年度區經濟貢獻不低於100萬元;
(二)企業累計融資達1億元,或在上一輪融資後估值達3億元以上;
(三)省級以上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四)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企業;
(五)上一年度獲得“獨角獸”稱號的企業;
(六)企業上一年度研發投入不低於5000萬元。
第一節 搭建生物醫藥梯隊人才體系
第六十六條 大力支持重大科技創新平台人才制度,鼓勵引進培養高層次人才,構建戰略人才引領、高端人才支撐、技術人才做實的生物醫藥梯隊人才體系,在區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遴選名額上給予重點傾斜,最高上浮50%。
第六十七條 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的遴選認定,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埔組通〔2020〕17號)及相關配套實施辦法和申報指南有關規定進行,由區委組織部門負責。
第二節 首套房購買補貼
第六十八條 對重大科技創新平台、重點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引進的優秀青年人才,經認定,對其在本區購買的廣州市首套住房給予50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金額不超實際購房金額的50%。同一企業每年申請不超過3人,同一科研院所每年申請不超過10人。
第六十九條 申請一次性購房補貼的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生物醫藥、生命科學領域具有豐富的研究經驗和較強的創新能力;
(二)年齡不超過45周歲(計算截至申請當日);
(三)在世界知名大學(限全球綜合排名前150名的大學,以申報時最新的上海交通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或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排名為依據)獲得生物醫藥、生命科學相關領域博士學位;
(四)應在申報單位工作滿一年,且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申請補貼時在申報單位的上一年度個人收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少於60萬元;
(五)與申報單位簽訂連續3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取得申報單位書面同意。
第七十條 申請一次性購房補貼,所購房產需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廣州市範圍內無有效住房產權,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在本區範圍內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以下簡稱“首套住房”),購房時間以購房發票。
(二)申請人在取得購房發票當日起,滿一年後方可提出兌現申請,申領補貼期間該房產所有權不得發生變更;取得購房發票當日起2年內未提出兌現申請的,視為逾期不予兌現。
已婚人才購房補貼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僅可由一方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由人才本人申請購房補貼:
(一)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本市有效住房產權的,申請購房補貼的房產應為人才本人單獨購買或與配偶聯名購買的首套住房。
(二)配偶已在本市有有效住房產權且為配偶婚前財產的,人才本人在本區範圍內購買的廣州市首套住房。
離婚人士離婚前已在本市有有效住房產權的不予補貼。
第七十一條 本條款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埔組通〔2020〕17號)的購房補貼、博士後安家費不可同時享受。
已認定為區傑出、優秀、精英人才等高層次人才的不得申領該項購房補貼。
第七十二條 本節條款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八章 打造頂尖研發
第一節 科技項目配套
第七十三條 堅持以服務全球頂尖實驗室、建設國際生物安全示範區為目標,支持區內科研機構和企業與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台開展聯合科研攻關,對納入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台體系並承擔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立項資助的重大或重點專項科研任務的企業或機構,採用後補助方式予以配套,分別按照100%、70%、50%的比例,給予最高1000萬元、600萬元、200萬元資金配套。
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科技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本區的科技項目配套資助。
第七十四條 科技項目配套資助採取集中申報的方式,具體按照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後補助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支持生物島企業產學研合作
第七十五條 支持生物島內企業、機構與廣州市內高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開展產學研醫用深度合作,對使用合作單位實驗室和大型設備儀器的島內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發生試驗檢測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30萬元。
第七十六條 同一法定代表人企業、隸屬於同一集團企業、關聯企業、控股企業、母子公司等相關企業之間互相使用實驗室和大型設備儀器的不納入補貼範圍。
第七十七條 申請試驗檢測費用補貼的企業,由廣州國際生物島管理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核,並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九章 創建集群品牌
第七十八條 支持創新成果在知識城產業化,對在知識城產業化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及Ⅱ、Ⅲ類醫療器械,給予產業用地供應,或提供具有獨立產權的工業廠房。完善園區功能配套,支持產業項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七十九條 支持產業項目提高土地利用地,依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19〕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完善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功能配套,依據《關於新型產業用地與產業園區功能配比的指導意見(試行)》(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19〕1號)和《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操作細則的通知》(穗埔政數規字〔2019〕2號)等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分別納入區組織、科技、投資促進、金融和生物島管委會等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並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檔案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區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財〔2020〕380號)的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條 本政策補貼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因補貼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主要用於企業或機構的生產經營等方面(明確補貼給個人的除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以上”、“最高”、“不超過”、“不低於”、“不少於”,均包含本數。如無特殊註明,本實施細則中的金額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八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 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事一議投資協定的企業或機構,按協定約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採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補貼申請,由區相關部門按程式進行資金撥付。申請補貼、補貼的企業、機構或個人,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視窗通知的時間要求按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八十六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補助資金,申請本政策補貼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補貼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本政策補貼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補貼資金。
對弄虛作假騙取本實施細則資金的,或者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補助資金,企業、機構或個人應主動退回補助資金。企業、機構或個人不主動退回的,各資金髮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區各資金髮放部門對企業、機構或個人的失信行為依法予以公示,並納入信用檔案,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機構或個人補助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如被列為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完成信用修復,退出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各資金髮放部門應當暫緩或取消補貼資金的發放。
第八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各條款的申請材料以區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系統公開發布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八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8日,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印發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知識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國際生物島(中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