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鼓勵企業設定科研機構優惠辦法

《廣州市鼓勵企業設定科研機構優惠辦法》在1993.01.18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鼓勵企業設定科研機構優惠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18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設立科研機構,推進企業科技進步,增強企業技術開發和吸收能力,提高企業科技進步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縣(含番禺市,下同)屬企業、街道和鄉鎮企業。
第三條 企業科研機構的設定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四條 企業科研機構由企業直接領導,可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所長負責制、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也可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
企業科研機構的負責人由企業任免,並根據廠長(經理)的授權行使職權。
第五條 企業設立的科研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技術開發任務;
(二)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和一定比例的專職科技人員及必要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其中科技人員應占機構人數60%以上);
(三)有穩定的科研和技術開發資金來源;
(四)有相應的研究試驗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企業科研機構項目研究與開發的經費來源,可從下列渠道列支:
(一)攤入成本。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裝備和試製用關鍵設備購置費,可攤入成本。
(二)從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盈利的企業和“雙保”企業,可在稅前按當年銷售額20%的比例提取技術開發費;虧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在不增加財政補貼的前提下)和虧損的集體企業均按1%的比例提取;高新技術企業和醫藥工業企業按3-5%提取,其中屬於積體電路、程控交換機、軟體、計算機行業中經國家批准實行優惠政策的企業,按10%的比例提取。
(三)科技成果、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銷售小批量中試產品及其它收入按規定留給企業使用的部分。
(四)新產品減免稅金。
(五)國家和地方財政用於技術開發的撥款。
(六)科技項目申請立項的專項撥款或銀行貸款。
第七條 企業科研機構實施由企業自籌資金安排的科研項目,符合市級項目標準的,可按規定的程式申請列入市各類科技項目計畫,並享受相應待遇和優惠。
第八條 企業科研機構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純收入,可提取20%,作為直接參加工作人員的報酬,此項報酬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第九條 企業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的重大科技成果投產後,企業可從投產後新增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有功人員,其中屬於高科技項目的在三年內,其它項目在兩年內按新增利潤總額的10%提取。
第十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科研機構,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科委批准後,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獨立科研機構的優惠待遇: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冠以本企業全稱或專業特徵的名稱;
(三)實行分級核算,分帳管理,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技術成果水平較高,科研開發能力較強,每兩年至少有一項市級以上新產品,申報前,至少有一項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的科技進步獎勵;
(五)科研效率、經濟效益較好。
第十一條 企業科研機構在完成本企業的科研與技術開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有組織地對外承接委託研製、合作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吸收獨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作為企業的科研機構,該科研機構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性質不變,並可繼續享受國家給予科研單位的待遇和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對作出突出成績的企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企業主管部門和所屬企業應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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