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處理果樹權屬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處理果樹權屬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處理果樹權屬問題的通知》是廣東省廣州市革命委員會於1981年6月26日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處理果樹權屬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穗革發[1981]100號
  • 發布日期:1981-06-26
  • 生效日期:1981-06-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現狀態:失效
  • 發布單位:廣東省廣州市革命委員會
  • 效力級別:規範性檔案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各縣、郊區、黃埔區人民政府,各公社、生產大隊:近來,各地多次出現私人強行要回合作化時已入社的果樹,因而發生糾紛。為了進一步處理好個人與集體的關係,保障集體經濟不受損失,民眾利益不受侵犯,現對處理果樹權屬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集體經濟是農業現代化不可動搖的基礎。農業合作化的方向是正確的,必須堅持。目前農村實行的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是在堅持集體所有的前提下,生產管理的規模和形式的改變。家庭承包制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體制,而不是生產關係的變革。廣大幹部和民眾都必須維護集體的利益,正確處理好個人與集體的關係。
(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最近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山和生產隊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的樹木,永遠歸社員個人所有,允許繼承”。人民公社“四固定”時確定劃歸集體的各項生產資料“凡權屬清楚的,都應予以承認”,是集體所有制,並“保障所有權不變”。對已歸屬集體的果木,包給社員管理的,所有權仍屬集體,個人只是專業承包,應對集體負一定的產量責任,不能認為這是退給個人所有,已作退回私人所有的應予糾正。“四固定”時仍屬私人所有的果木,以後收歸了集體的,應退還給個人,承認是私人所有。
(三)對合作化時入社,歸集體所有的私人果樹、竹木,有的當時已折了價,有的雖未折價,但因收歸集體的各項不同的生產資料,已經作了攤平處理,且多年來已共同受益,都應該承認是集體產權,不能退還給私人。
(四)集體與個人的山林、果木凡有爭議權屬不清的,應派出幹部進行研究確定,作妥善處理。如調解無效時,即提請人民法院最後裁決。對權屬不清的果木,在所有權未確定前,任何人都不準砍伐,或隨意收回有爭議的果木,違者作破壞生產,依法懲處。
(五)各級政府要反覆宣傳中央七十五號檔案精神和有關林業各項政策。廣大幹部和國家職工都要維護集體利益,自覺遵守各級政府規定的政策法令,並向民眾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六)個人與集體的其它各種有關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屬問題爭議不清的可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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