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的通告

《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的通告》是1979-12-17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79-12-17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革發[1979]154號
【發布日期】1979-12-17
【生效日期】1979-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的通告
(穗革發(1979)154號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為了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根據國家對城市房產逐步實行統管的精神,全民所有制的通用房屋,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統一管理。在未全面實行統管前,本市城鎮房產暫按現行管理辦法,即由房管專業系統和各自管單位加強管理。
第二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房地產工作的職能機構,除管好直接經營管理的房產外,對自管單位的房管業務進行指導。各自管單位要設立專管機構和專業人員,做好自管房的管理和維修工作。對私人自有房產,由房管系統加強行政管理。
第三條國家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使用的公有房地產,如因機構撤銷、合併或外遷時,應移交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不得自行出租、轉讓或出賣。
各系統單位興建的房屋完工後,或舊房淘汰拆除,均須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或註銷手續。
第四條房管系統的統管房、單位自管房和私房,均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危破房屋要及時維修,保障住用安全。
使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愛護保養房屋。對愛護保養房屋好的單位和個人,房屋的主管單位要給予表揚或獎勵。違反房屋管理規定,損壞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要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辦妥租賃手續,不得私自占用房屋;否則,以強占房屋論處。已租用的房屋,不得私自轉讓、轉租、分租、調換,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得私自安裝動力、開門、開窗洞,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原結構、設備、亂拆、亂建和其他有損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追究責任、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理。
第六條租用公房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月繳納房租,不得拒付或拖欠。逾期不交房租者,房管部門按規定,每日罰以應交租額百分之二的滯納金。對過去拖欠的房租,必須作出計畫,限期交清;如經教育不改,繼續拒付或拖欠者,由其所在單位從工資中扣付。
第七條私有房屋,必須服從房管部門的管理,房主和住戶均應遵守房管政策和各項規定。房主收租要修房,住戶住房要交租。房主不得刁難、迫遷住戶。房主無理拒修房屋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危險的房屋,房主或代理人不負責修繕或放棄管業時,由房管部門搶修代管或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以保全全。
第八條不準私自買賣房屋。凡買賣房屋必須報經廣州市房屋交易所審查批准,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過去私自交易的,限三個月內報告市房屋交易所審查處理。今後凡進行非法交易者,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城市改造需要拆除私人房屋,建設單位要負責妥善安置被拆遷戶。私房業主和住戶必須服從有關補償和安置的規定。對無理拖延不搬遷影響國家建設,經過所在單位教育無效的,由征地拆遷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準私自占用、轉讓、調換、出租或變相買賣土地。
本通告的上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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