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東風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廣州市關於東風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發布日期為1992年3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東風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2]28號
  • 發布日期:1992-03-19
  • 生效日期:1992-03-19
檔案來源
關於東風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28號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
為適應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提高市區東風路交通幹道的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東風路道路改善工程方案,該方案包括:興建盤福路、解放路、小北路、越秀北路、建設六馬路、先烈南路、農林下路、環市南路與東風路交叉路口立交橋,擴寬德坭路立交橋,興建府前路西段道路(連新路至解放北路段);興建應元路東段道路(應元路至小北路段);興建正南路等路段人行、腳踏車天橋;擴寬改造部分東風路路面。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該工程的征地紅線(包括復建樓房用地紅線)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審批,有關徵用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道路交通建設補償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
二、工程範圍內需拆遷的房屋,其所有權人應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內攜帶有關房屋的產權證明證件,向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繳驗,並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沒有產權證明證件的房屋,如屬無主產業的,由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補償。
三、工程範圍內已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劃歸建房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徵用的房屋,各建房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必須在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負責拆遷完畢;其他居民房屋,由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負責組織拆遷,並在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統一遷往廣源東路清水塘或廣州大道水蔭四橫路安置定居。
四、在工程範圍內需遷移的管線,由管線所有權屬單位負責遷移,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負責按原管線的規模、標準給予補償,如重新敷設需擴大規模、標準或增加備用管線的,其擴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費用,由管線所有權屬單位負擔。未經報建批准擅自敷設的管線,不給予補償,並限期拆遷。
在工程範圍內的各管線所有權屬單位應於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現有管線位置、數量、深度等情況及處理意見書面提供給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及廣州市市政管理局,施工時管線所有權屬單位應派員到現場監理,否則,施工損壞的管線不予賠償。
五、被拆遷人如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被徵用土地或被拆遷建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裁決後再另行辦理補償手續,解決糾紛期間不得影響徵用、收回土地和拆遷工作的進行。對被拆遷的房屋可實行先拆遷、後補償的辦法,先行騰出土地,但應做好被拆遷房屋或被徵用、收回地塊的測繪、登記等資料工作。
六、凡在工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要積極配合和支持國家建設,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按期施工。逾期不服從拆遷安置的單位或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執行的,將依法強行拆遷。強制執行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再從被拆遷人搬遷費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七、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五)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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