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生活垃圾的填放,保障市容環境的整潔,維護城市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建設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場。為保證該項工程順利進行並按期投入使用,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99號
【發布日期】1990-11-24
【生效日期】1990-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1990-11-24
【生效日期】1990-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關於建設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通告
(穗府(1990)99號一九九0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二十四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特通告如下:
一、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從選址到垃圾填埋、污水處理工藝均符合國家規範,是本市一項無害化處理的重要市政建設工程。
二、該項工程地處白雲區龍歸鎮永興李坑山塘一帶,三百七十畝土地已被國家依法徵用。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進入工地尋釁滋事、阻撓施工,不得侵占、破壞工地內的財物。
四、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並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干擾施工正常進行的;
(二)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五)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干擾施工正常進行的;
(二)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五)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