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加快花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15號 【發布日期】1992-11-11 【生效日期】1992-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關於加快花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

(穗府(1992)115號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加快花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2]115號
  • 發布日期:1992.11.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15號
【發布日期】1992-11-11
【生效日期】1992-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關於加快花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
(穗府(1992)115號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為加快花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根據國家鼓勵外商投資及產業政策實施要點的有關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賦予花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相應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並在區內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凡來區內投資的外商(包括華僑、港澳台同胞),享受國家給予珠江三角洲經濟開放區的各項優惠政策,並享受廣州市人民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給予的優惠政策。
二、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包括追加投資)進口用於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設備、建築材料,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根據國家規定進口本企業自用的和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辦公用品(設備),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投資的外商和境外技職人員進口安家物品及自用的和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三、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免繳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部分國產先進技術產品,經主管部門批准,補交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後可以內銷。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補償。
四、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項目,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港口、碼頭建設項目,經營期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自開始獲利年度起,對其所得稅實行前五年免徵,後五年減半徵收。
五、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徵地方所得稅。
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向經濟技術開發區提供國民經濟重要部門所需要的先進技術,對其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廣州市稅務局批准,可給予更優惠的減征或免徵所得稅照顧。
七、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除國家嚴格控制的產品、項目外),可向稅務部門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八、區管委會可以按國家規定審批確認區內“產品出口型企業”,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批確認區內“先進技術型和高新技術型企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經確認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可享受有關的優惠待遇。
九、區內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得的所得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外商將從區內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再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可全部退回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在區內實行國有土地權有償出讓、轉讓的辦法,鼓勵外商、國內企業來區投資辦企業、開發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居住用地最高為七十年,工業用地最高為五十年。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及從事其它經濟活動。
十一、區內符合投資方向和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縣政府批准,可減繳或免繳土地使用費。
十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外商可在區內投資興辦第三產業。
十三、經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區內設立外資、中外合資等金融機構;區內企業可發行本幣或外幣債券和股票。
十四、區內可利用保稅政策,開展保稅業務,設立保稅工廠、保稅車間、保稅倉庫,指定專門貿易機構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倉儲運輸等業務。並根據實際需要,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保稅生產資料市場。對區內境外人員出入境,實行簡化手續,給予方便。允許區內設立為企業外方人員(包括港、澳、台人員)提供辦公、生活用品的商店。
十五、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
十六、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區內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電、通訊、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礎設施條件。凡省、市產業政策重點鼓勵發展的項目所需的水、電、運輸條件及通訊設施,應予以優先保證。
十七、從一九九二年起四年內,區內的財政收入除按規定上繳中央、省以及區內產品出口退稅地方負擔部分外,免除上繳市和縣的全部財政任務,全額留區作自我發展資金,用於投資必要的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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