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臨時占用道路經商有償使用規定

《廣州市臨時占用道路經商有償使用規定》是1993年4月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臨時占用道路經商有償使用規定
  • 發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38號
【發布日期】1993-04-04
【生效日期】199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臨時占用道路經商有償使用規定
(穗府(1993)38號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本市室內市場建設,把臨時占用道路經商的市場和攤檔遷入室內市場經營,恢復城市道路功能,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市屬八區行政街範圍內臨時占用道路經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占用道路經商,是指現已臨時占用道路、人行道、內街、巷、公共廣場、城市空地而從事商業、飲食業、手工業、修理服務業、集市貿易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繳交有償使用費:
(一)持有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進行經商的;
(二)已領取營業執照或擺賣證,雖未辦理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但實際臨時占用道路進行經商的;
(三)在臨時占用道路開設的各類農貿市場、工業品市場、燈光夜市、各種專業市場內經營和擺賣的。
書報攤和公用電話亭不在上述收費範圍。
第五條
有償使用費的繳納標準,按主、次幹道及各地段商業繁華程度和從事經營項目、占道面積、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
第六條
臨時占用道路經商面積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以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核定的面積核定;
(二)沒有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的,以實際占道經商面積核定。
第七條
有償使用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所轄範圍按月收取,並建立專項預算外資金專戶,由各區財政局管理。
臨時占用道路經商有償使用費收據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
第八條
有償使用費用於室內市場建設、業務管理、道路維護、組織攤檔入室,專款專用,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共同監督使用。
第九條
凡臨時占用道路經商的單位或個人按時交納占用道路有償使用費的,應優先安排遷入室內市場經營。
第十條
凡不按規定期限繳交有償使用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並按每愈期一天加收應繳金額1%的滯納金。愈期三十天仍不繳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和由公安部門吊銷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任何部門一律不得再行批准單位和個人占用道路進行經商。否則,依法追究批准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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