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廣州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是國家的一個現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關於進一步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加速我市經濟發展的議案實施方案》,加強對繼續工程教育的管理,落實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工程教育的培訓任務,逐步實現繼續工程教育培訓基地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實行分級管理,分專業和檔次承擔繼續工程教育培訓任務。市級繼續工程教育基地首先是對高級在職科技人員進行知識更新、知識補充、提高業務素質的培訓機構。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亦可承擔現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而向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過渡的培訓任務。
第三條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下稱市科委)是本市市級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的認定部門,負責統籌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工程教育基地,有計畫地分期分批對現有承擔繼續工程教育任務的教學、培訓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區、縣、局(總公司)繼續工程教育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的辦班計畫須經審定後,方可實施。凡屬自然科學專業的辦班計畫由市科委審定,屬社會科學專業的辦班計畫由市人事局審定,並抄送給市科委備案。學習班結束時,應按有關培訓規定在學員的《繼續工程教育證書》蓋章認可。
第五條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必要的教學場地和基本設施(含必要的實驗設備)。
(二)擁有相對穩定的、較為齊全的、具備實際任課能力和經驗的兼職及專職教師隊伍,並能聘請本地區專家主講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工程教育課程。
(三)具有一年以上、累計五百課時以上、開辦過一個以上已具高級職稱的繼續工程教育班(或課程)的經驗。
(四)具有從事教學組織工作的專職人員和管理機構。
(五)承擔我市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工程教育培訓任務,每年辦班不能少於三百課時。
第六條連續三年未能完成培訓任務的,應取消基地資格。
第七條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認定的基本程式:
(一)具備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條件的廣州地區教學、培訓機構,須填寫《廣州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申報表》,由其管理部門加具意見後按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歸口管理,分別報市科委或市人事局。
(二)市科委會同市人事局組織市有關專家,對申報的基地進行資格審查,並確認其培訓的專業範圍和方向。
(三)經認定的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由市科委和人事局分批公布認定結果和頒發《廣州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證書》。
第八條各系統、各行業和各區、縣的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門認定,按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歸口管理分別報市科委、市人事局備案。各系統、各行業和各區、縣認定的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原則上以培訓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具體培訓任務可按認定部門批准的管理範圍確定。
第九條我市各級繼續工程教育管理部門,可以藉助業經省或中央各部委認定的繼續工程教育基地進行繼續工程教育培訓,也可以通過雙邊協定,委託非基地的培訓機構開辦繼續工程教育培訓班。
第十條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內部管理:
(一)被認定的各類基地不改變原來的隸屬關係,其業務接受認定部門的指導。各級繼續工程教育管理部門有責任對各自認定的繼續工程教育基地進行定期檢查、評比、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並向上一級繼續工程教育管理部門報告基地工作情況。
(二)各級繼續工程教育管理部門可以對認定的繼續工程教育基地選聘並派出由專家組成的“基地工作指導小組”,協助進行業務指導和諮詢。
(三)各級繼續工程教育管理部門如需對已認定的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及其專業培訓方向進行調整,應向原批准部門報批。
(四)市科委、市人事局對市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內部管理每年進行審議、評比,並對初、中級繼續工程教育基地的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凡舉辦繼續工程教育班的教學、培訓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其辦班資格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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