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用戶交換機管理辦法》在1992.08.25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用戶交換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8.25
- 實施時間:1992.09.0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用戶交換機管理,保證電信通信全程全網的暢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安裝、使用用戶交換機的單位,包括中央、省、部隊和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經營企業及外國駐穗機構。
第三條 廣州市電信局是本市用戶交換機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用戶交換機的法規、政策和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二)負責全市用戶交換機的設定審批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本市用戶交換機銷售、維修網點的資格審查工作;
(四)配合人事、勞動部門做好用戶交換機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技術人員職稱及工人技術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四條 用戶交換機是指由用戶自行配置的、供內部互相通話、並通過中繼線與公用電話網連線的通信設備。
第五條 凡在本市安裝、擴建、更新連線公司用網的用戶交換機的單位,應向市電信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給裝機許可證後,方可安裝使用。
單位需要遷移或拆除用戶交換機的,須報經市電信局審批。
第六條 凡從事用戶交換機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電信局申請資格審查,憑資格合格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 凡連線公用網的用戶交換機設備(包括交換機、電話機、電源、線路設備等),必須是經國家郵電部或郵電部委託的有關部門鑑定合格的,符合進網標準的定型產品。
凡從國外引進的用戶交換機,必須符合郵電部規定的技術標準,領取進網使用批文後,方可連網使用。
第八條 用戶交換機實裝分機容量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辦公和生產用的實裝分機數為交換機容量的70%,如另附住宅分機時,可增加10%;
(二)賓館、酒店實裝分機數為交換機容量的85%;
(三)交換機中繼線配置數量不足時,中繼線與實裝分機數按1∶10核裝。
實裝分機數與交換機容量超出比例標準的,應按市電信局的指令採取措施。
第九條 用戶交換機僅限於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得擅自為非本單位用戶安裝分機;不得擅自將分機線路接入其他用戶交換機;不得將交換設備、中繼線對外經營公用通信業務。
第十條 用戶交換機使用單位應按國家郵電部規定的標準配備機線、話務人員,並應按以下標準配置工程技術人員:
(一)交換機容量為50至100門的,應配備技術員;
(二)交換機容量為100至600門的,應配備助理工程師;
(三)交換機容量為600門以上的,應配備工程師。
第十一條 交換機工作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業務技術水平,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並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交換機生產、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並可享受本單位相應等級人員的待遇。
第十二條 用戶交換機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機戶工作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交換班制度,維修作業計畫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技術資料和原始記錄製度。
第十三條 各單位每半年應將設備運行和工作人員變動情況向市電信局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駐穗部隊、鐵路專用網與公用電話網的接口質量應接受市電信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用戶交換機使用單位應搞好機線設備及其本單位範圍內線路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應保證日常維修機線設備所需費用。
用戶單位交換機使用不具備維修條件的,可委託市電信局或其指定的維修單位負責維護。
第十六條 用戶交換機的交換,線路設備的維護應執行通信設備大、中修年限規定,使用單位應按時向本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大、中修工程計畫和經費,並報市電信局備案。
交換機設備的大、中修周期一般按廠家建議的時間為準,線路設備的綜合大修年限為三至六年。
第十七條 實行在網用戶交換機年審制度。年審的主要內容是:
(一)交換設備傳輸指標的測試;
(二)機房、電源設備、分機線路的檢查、電話分機質量抽查;
(三)各種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和原始記錄;
(四)工作人員技術水平考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和有下列行為的,由市電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停止中繼線的通信。
(一)用戶交換機年審不合格的;
(二)電源設備交直流轉換失效、機線設備障礙嚴重的;
(三)隨意停機維修,違反操作規程的;
(四)人員配備不足,管理不善,造成通訊事故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辦理有關證明擅自開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處罰決定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電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