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燃氣經營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19〕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經營許可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
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經營許可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審批程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並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第四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但不涉及燃氣儲存、運輸且不為終端用戶供氣的貿易行為除外),並在許可事項規定的範圍內經營。
第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許可、瓶裝燃氣經營許可、燃氣汽車加氣經營許可三個類別的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由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企業註冊住所和燃氣設施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燃氣設施所在地核發燃氣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新建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契約。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新建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原有已投入營運的燃氣設施具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消防合格的相關證明檔案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標識材料。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畫,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質量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等。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燃氣管理、質監、安監等部門考核合格。
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液化石油氣充裝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巡線工、燃氣用戶檢修工、瓶裝燃氣送氣工、電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於1人;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於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檔案規定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契約書;
(三)申請人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情況,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或租賃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的說明;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發證部門自受理燃氣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十二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載入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接收站、氣化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頒發燃氣供應設施許可標識,並載明設施類別。
第九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新增或減少燃氣接收站、氣化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和變更申請報告;
(二)關於本辦法第九條中相關變更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燃氣經營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燃氣經營許可證變更後,相應的燃氣供應設施許可標識同時變更。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企業仍需繼續經營的,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發證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二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十三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延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發證部門受理燃氣經營許可延續申請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審核。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原燃氣經營許可證證號不變。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由發證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免費發布遺失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核心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髒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並在五個工作日核心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涉及燃氣設施租賃,經審核已載入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在所涉及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更改前,不再載入其他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載入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接收站、氣化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檢查不再符合國家標準且無法整改的,發證部門應當不再將其載入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收回其燃氣供應設施許可標識。
載入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多次檢查發現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且拒絕整改的,發證部門應當收回其燃氣供應設施許可標識,不再將其載入相關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許可權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
(五)依法可以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燃氣經營企業申請註銷被批准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依法應當註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申請註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燃氣供應設施許可標識;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註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材料。
發證部門受理註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註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使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製作的樣式,分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燃氣接收站、氣化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應當將燃氣供應設施許可標識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範圍按照瓶裝燃氣、車用燃氣、管道燃氣劃分。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隱瞞相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發證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發證部門應當撤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報告並提供相關材料,由發證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變更和培訓情況;
(三)企業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情況;
(四)企業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安全運行等);
(五)企業安全和宣傳投入以及保險賠付能力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發證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燃氣經營的事中監管。針對違法違規燃氣經營行為強化事後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種類和性質並予以處置。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對於違法燃氣經營企業和有關人員依法實施吊銷、註銷、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入口網站將許可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準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註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燃氣設施名稱、地址、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八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行政審批信息平台,大力推進燃氣經營許可網上審批;市、區兩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平台實現許可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第二十九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燃氣經營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變更或撤銷。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穗城管規字〔2016〕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城管規字〔2020〕5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南沙區城市管理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各燃氣經營企業:
現將《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9月1日

解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19〕2號)要求,我局對城鎮燃氣經營許可制度涉及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為做好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燃氣經營許可制度是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政府加強燃氣管理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也是企業進入燃氣經營市場的準入門檻。燃氣經營許可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配置資源和控制危險,並詳細對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證件核發作出了詳細規定。現行《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穗城管規字〔2016〕6號)於2016年修訂,實施至今已有4年之久。隨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住建部許可管理辦法》)等上級檔案修訂,考慮到我市城鎮燃氣行業情況的快速發展,《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已滿足不了燃氣管理和行政許可工作新要求,制約了企業申請許可和政府監管行為,不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和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有序開展。為此,我局決定修訂《許可管理辦法》。
二、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出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19〕2號)《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精簡審批材料。根據《住建部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對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所需材料從15項精簡至5項;對第十條規定的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變更的所需材料從8項或3項材料統一精簡至2項。
(二)壓縮審批時限。根據《住建部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對第八條和第十二條關於燃氣許可證首次申請和變更申請的發證部門審批時限,從二十個工作日壓縮到十二個工作日;對第十五條關於遺失補辦和髒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需要補辦燃氣經營的發證部門審批時限,從二十個工作日縮減到五個工作日。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住建部許可管理辦法》要求,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證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監管手段,並利用聯合懲戒機制、列入經營異常目錄和黑名單等事後懲戒措施,加強燃氣經營行為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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