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家具協會

廣州市家具協會

廣州市家具協會成立於1993年,以“服務、團結、協調、推介”為宗旨,二十多年來,協會始終努力打造服務會員的平台,為行業的發展而努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家具協會
  • 性質:非盈利性
  • 類別: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 所在省份:廣州
  • 成立時間:1993年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協會榮譽,

協會簡介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了中國家具行業職業技能廣州培訓站、中國家具協會設計工作委員會廣州市家具協會工作站、廣州市家具協會智慧財產權工作部、廣州市產品對外貿易預警工作站、廣州市貿促會家具行業委員會,形成了為行業和會員單位全方位、系統化的綜合服務體系。同時,協會主辦了《廣州家具》報和廣州家具網,及時宣傳報導政府政策檔案,為企業搭建了品牌推廣、互通有無的信息溝通交流平台。每年組團參觀參展科隆米蘭等國際性家具展,大力加強國內外的宣傳、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全稱為“廣州市家具協會”。
英文譯名:GUANG ZHOU FURNITURE ASSOCIATION
縮寫:GZF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廣州地區家具業企業自願組成的,是為了提高我市家具行業的設計、製造和銷售水平而成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家具業的廠商和有關專家、學者,為提高我市家具的設計、製造水平而共同努力。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和廣州市人民政府和機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沿江中路323號臨江商務中心18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二) 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辦好行業的雜誌和網站,加強國內同行業的交流,對行業的信息進行指導與服務。
(三)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檢測,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選和產品認證工作,推薦名牌和著名商標。
(四) 配合辦好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積極培育規範國內的專業市場,提高市場的現代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五) 組織行業管理、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行業新技術、新管理的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 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獨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向協會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等方面的指導。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資料和先進經驗,為協會撰寫學術論文。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8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3500元;
(四) 理事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25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5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散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者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或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 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室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任何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或副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指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決定;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系、會計系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廣州市家具協會三屆九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一次修改。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廣州市家具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二次修改。二○一五年三月九日廣州市家具協會第四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三次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榮譽

協會的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多次被中國家具協會評為“家具行業先進協會”
2009年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被廣東省企業聯合會評選為“廣東省先進行業僱主組織”
2010年被廣州市民政局評為我市首批5A級行業協會
2012年被廣州市外經貿局評為廣州市外經貿法律風險防範機製成員單位、被中共廣州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
2013年,被廣州市貿促會評為2011-2012年廣州市貿促委優秀行業委員會,同年成為廣州市第一家榮獲“廣州市保護智慧財產權市長獎”表彰的社會組織。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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