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發展和加強個體經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 個體經營的對象和審批手續

二、 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 開業地點審核原則

四、 供貨關係和作價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Trial Measures of Guangzhou city urban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management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2-01-16
  • 生效日期:1982-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目的:發展和加強個體經濟的管理
出台背景,核心內容,內容解析,開業地點審核原則,供貨關係和作價原則,個體工商業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保護個體工商業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組織領導,

出台背景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試行中要不斷總結經驗,有什麼問題和意見,望及時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發展和加強個體經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核心內容

個體經營的對象和審批手續
凡有城鎮正式戶口的待業青壯年,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退休職工中,具有社會急需的技術專長或經營經驗,能夠包教學徒傳授技藝的,也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
凡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憑戶口薄和街勞動管理站證明直接到設點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請,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發給營業執照。經營飲食行業,要經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發給衛生許可證;文化行業要經文化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核准經營;特種行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並加蓋公安部門的印章。
在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存在的無證商販(包括在城鎮農副產品和工業品市場內經營的),符合發證條件者,經申請批准可發給營業執照。未辦理經營執照開展經營活動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有權予以取締。

內容解析

城鎮個體經濟經營的範圍主要是各種小型的手工業、零售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非機動車(船)運輸業、房屋修繕業等民眾生活需要而國營和集體未經營或經營不足的行業。經營項目以一業為主,也可兼營與本行業相近似的若干商品或項目。
經營方式,可擺攤設點、內街小巷流動、早行夜市、自設門市、經銷代銷、來料加工、自產自銷。但只準零售,不準批發。在營業執照核定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可從事鮮活商品和農副產品的城鄉運銷。可以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也可合夥經營。必要時根據雙方自願,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請兩個以內的幫手。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五個以內的學徒。請幫手、帶學徒,都要訂立契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期限和報酬等,契約要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證。

開業地點審核原則

個體工商業戶所需要的鋪面、網點、場所、攤位,以自找為主,城市規劃、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應統一籌劃,積極安排。凡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公共場地者,按《廣州市市容衛生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審定其經營地點、面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營業執照中註明。
要鼓勵個體工商業戶在邊緣地帶、工礦區等商業網點少的地方開業,並在發執照、稅收、場地、貨源供應等方面給予照顧。

供貨關係和作價原則

個體工商業戶可憑營業執照到有關業務部門建立供貨關係,有關業務主管公司應統籌兼顧,一視同仁,積極安排。同時,也允許在政策規定和核准經營的範圍內到貿易貨棧、農貿市場、工廠企業採購三類商品、原料。
國營商業供給個體工商業戶的牌價商品和允許工廠企業自銷的產品,按批發牌價供應;個體工商業戶銷售要執行統一的國營零售牌價。個體工商業戶出售從國營商業購進的議價商品,屬限價品種,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限價;非限價品種,不得超過規定的毛利水平。其他自行議價購進或屬自產自銷和加工複製品(如飲食業),要執行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毛利率。屬修配、服務性的可參照國營、集體企業價格,允許按質論價。
人民銀行對資金周轉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業戶,可給予小額貸款,開設賬戶。

個體工商業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個體工商業戶必須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地點、從業人員等規定,從事守法經營。變更經營項目或停業者,要向原登記部門申請批准。執照要掛在檔口的當眼處,不準轉讓。要遵守《廣州市市容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和工商、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勒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個體工商業戶要依法納稅,經核准後可領取小額發票。
管理費按營業額或收益額的百分之一至三收取(個別收入高的,報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後可提高到百分之五)。管理費主要用於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及其辦公費用。

保護個體工商業戶的合法權益

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的個體工商業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各有關部門對他們的合法經營活動,以及經批准的經營網點和場地應予支持。除依法徵稅和按章收取管理費之外,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個體戶徵收或攤派其它費用。個體戶如有違章經營,涉及罰款、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他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個體勞動者,是我國社會主義的勞動者,他們的社會和政治地位,應與國營、集體企業職工一視同仁。符合黨、團員條件的,可以按照黨章、團章規定,吸收入黨、入團。青年參軍、升學等,同等對待。個體勞動者可以從批准經營之日起,按實際從業的年限計算工齡。

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組織領導

在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引導、鼓勵和扶持的態度,為發展個體經濟切實負起應盡的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政方面的管理,區、街生活服務公司負責業務領導,市各專業公司和有關部門在其業務範圍內,應積極指導。
區、縣分別建立個體工商業勞動者協會,受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指導。協會配備一定數量的幹部和工作人員,其工資福利及會務活動費用,在管理費中支付。
本試行辦法從一九八二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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