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展和加強個體經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 個體經營的對象和審批手續
二、 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 開業地點審核原則
四、 供貨關係和作價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Trial Measures of Guangzhou city urban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management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2-01-16
- 生效日期:1982-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目的:發展和加強個體經濟的管理
出台背景
《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試行中要不斷總結經驗,有什麼問題和意見,望及時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發展和加強個體經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核心內容
凡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憑戶口薄和街勞動管理站證明直接到設點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請,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發給營業執照。經營飲食行業,要經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發給衛生許可證;文化行業要經文化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核准經營;特種行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並加蓋公安部門的印章。
在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存在的無證商販(包括在城鎮農副產品和工業品市場內經營的),符合發證條件者,經申請批准可發給營業執照。未辦理經營執照開展經營活動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有權予以取締。
內容解析
經營方式,可擺攤設點、內街小巷流動、早行夜市、自設門市、經銷代銷、來料加工、自產自銷。但只準零售,不準批發。在營業執照核定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可從事鮮活商品和農副產品的城鄉運銷。可以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也可合夥經營。必要時根據雙方自願,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請兩個以內的幫手。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五個以內的學徒。請幫手、帶學徒,都要訂立契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期限和報酬等,契約要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證。
開業地點審核原則
要鼓勵個體工商業戶在邊緣地帶、工礦區等商業網點少的地方開業,並在發執照、稅收、場地、貨源供應等方面給予照顧。
供貨關係和作價原則
國營商業供給個體工商業戶的牌價商品和允許工廠企業自銷的產品,按批發牌價供應;個體工商業戶銷售要執行統一的國營零售牌價。個體工商業戶出售從國營商業購進的議價商品,屬限價品種,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限價;非限價品種,不得超過規定的毛利水平。其他自行議價購進或屬自產自銷和加工複製品(如飲食業),要執行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毛利率。屬修配、服務性的可參照國營、集體企業價格,允許按質論價。
人民銀行對資金周轉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業戶,可給予小額貸款,開設賬戶。
個體工商業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個體工商業戶要依法納稅,經核准後可領取小額發票。
管理費按營業額或收益額的百分之一至三收取(個別收入高的,報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後可提高到百分之五)。管理費主要用於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及其辦公費用。
保護個體工商業戶的合法權益
個體勞動者,是我國社會主義的勞動者,他們的社會和政治地位,應與國營、集體企業職工一視同仁。符合黨、團員條件的,可以按照黨章、團章規定,吸收入黨、入團。青年參軍、升學等,同等對待。個體勞動者可以從批准經營之日起,按實際從業的年限計算工齡。
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組織領導
區、縣分別建立個體工商業勞動者協會,受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指導。協會配備一定數量的幹部和工作人員,其工資福利及會務活動費用,在管理費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