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

《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已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4月27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古樹名木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遷移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採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確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向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遷移申請。
  本辦法所稱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是指被確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的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
  第四條 申請遷移古樹名木,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古樹名木遷移申請書;
  (二)申請遷移的古樹名木的位置(平面圖)、現狀照片、生長狀況調查報告等檔案;
  (三)古樹名木所有權人和當地居民意見;
  (四)建設項目立項檔案、工程建設許可檔案(紙質檔案、電子證照或項目檔案編碼等);
  (五)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六)遷移與保護方案。包括:遷移必要性和合理性說明、遷移方案、遷移保護措施、五年內養護管理措施、落實遷移古樹名木的費用以及五年以內的養護費用等情況。
  第五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資料後,應當徵求古樹名木所在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組織專家對古樹名木遷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六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同意遷移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同意遷移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經批准的古樹名木應當就近遷移,遷入地應當適宜古樹名木生長,具備條件的應當遷入綠地內。除必須截幹才可移植施工的情形外,應當採取全冠移植技術,最大限度保持古樹名木原有景觀生態效果。
  第八條 古樹名木遷移和遷移後5年內的養護,應當委託具備樹木遷移及養護工程專業條件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費用由申請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承擔。
  遷移後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遷移與保護方案的要求落實各項管養措施。
  第九條 遷移古樹名木申請批准後,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移植工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對移植後的古樹名木生長情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告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三)監督遷移後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
  跨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遷移後屬地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遷移後屬市管綠地、市屬公園(林場)古樹名木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第十條 古樹名木遷移完成後,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更新古樹名木檔案。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4月27日印發

政策解讀

  為規範我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質量,推動我市城鄉綠化高質量發展,依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廣州古樹名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廣州市綠化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樹名木遷移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遷移管理。
  三、《辦法》主要內容
  1.古樹名木遷移的申請條件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城鄉建設應當採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確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向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遷移申請。
  申請條件:要求同時具備“無法避讓古樹名木”和“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兩個條件。
  申請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時間:工程項目施工前
  2.重大公益性市政項目的定義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是指被確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的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
  明確只有被確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的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才符合“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條件。
  3.古樹名木遷移的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提交的遷移申請書
  ●申請遷移的古樹名木現狀情況
  ●古樹名木所有權人和當地居民意見
  ●建設項目立項檔案、工程建設許可檔案
  ●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古樹名木遷移與保護的技術方案
  根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針對古樹名木遷移增加了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遷移和保護技術方案等申請材料,以最大限度降低遷移過程中對古樹名木的損害,確保保證古樹名木遷移後得到有效管護。
  4.古樹名木遷移的審批程式和時限
  市綠化部門受理申請——徵求區綠化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徵求公眾意見(不得少於15日)——市綠化部門審核(5個工作日)——市政府審批。
  市綠化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同意遷移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同意遷移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古樹名木遷移的技術要求
  《辦法》第七條:經批准的古樹名木應當就近遷移,遷入地應當適宜古樹名木生長,具備條件的應當遷入綠地內。除必須截幹才可移植施工的情形外,應當採取全冠移植技術,盡最大限度保持古樹名木原有景觀生態效果。
  遷入地要求:就近且環境適宜。
  遷移技術要求:儘量採取全冠移植技術。
  6.關於古樹名木遷移後的養護要求
  《辦法》第八條:古樹名木遷移和遷移後5年內的養護,應當委託具備樹木遷移及養護工程專業條件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費用由申請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承擔。
  遷移後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遷移與保護方案的要求落實各項管養措施。
  資金費用來源: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承擔。
  管養單位要求:具備樹木遷移及養護工程專業條件的綠化養護單位。
  7.關於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分工
  《辦法》第九條:遷移古樹名木申請批准後,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對移植工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對移植後的古樹名木生長情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告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監督遷移後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
  跨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遷移後屬地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遷移後屬市管綠地、市屬公園(林場)古樹名木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8.古樹名木遷移後的檔案更新
  《辦法》第十條:古樹名木遷移完成後,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更新古樹名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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