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廣州市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管理實施細則》是廣州市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88年5月25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8]48號
【生效日期】1988-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穗府(1988)48號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根據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下列單位承攬廣州市屬的勘察設計業務,須到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稱市建委)辦理註冊手續並取得《廣州地區勘察設計註冊證》(簡稱《註冊證》)後方準經營:
(一)主體在廣州市的國務院部屬持甲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
(二)主體在廣州市的廣東省屬持甲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
上述兩類單位均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機構。
第三條辦理《註冊證》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和勘察設計證書,並在驗證後遞交證書的副本複印件,填報註冊登記表一式二份;第一次辦理《註冊證》的單位還應遞交《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申請表》的複印件。
《註冊證》有效期為一年,於每年第一季度內辦理。
第四條下列單位承攬廣州市屬勘察設計業務,須到市建委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廣州地區單項工程勘察設計登記證》(簡稱《登記證》)方準經營:
(一)主體不在廣州市的國務院部屬和各省(包括廣東)屬持甲、乙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
(二)主體在廣州市的國務院部屬持乙級勘察設計證書單位;
(三)主體在廣州市的廣東省屬持乙、丙級勘察設計單位。
上述三項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機構。
屬第(一)項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廣州市屬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一般應與主體在廣州市的持證勘察設計單位合作設計。
第五條辦理《登記證》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及其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填報《單項工程勘察設計註冊登記》表一式二份;第一次辦理登記的還應遞交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及其複印件和經批准的《工程勘察設計證申請表》的複印件。
《登記證》只適用於經核准登記經營的該項工程。
第六條凡領取《註冊證》和《登記證》的單位,應同時提供本單位公章和圖紙專用章的印模。
第七條《註冊證》、《登記證》不得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偽造。
第八條《註冊證》、《登記證》領用單位均應按規定向市建委繳納勘察設計管理費。領用《註冊證》的單位應在當年六月底前和十二月底前分兩次繳納;領用《登記證》單位應在辦理登記後一個月內繳納。
第九條註冊、登記單位結束在本市經營或撤銷時,應提前二十天通知市建委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條在《註冊證》有效期內,使用單位應在每年年終過後的二十天內向市建委報送《市外單位承擔廣州市項目勘察設計統計表》。
第十一條對本省屬於丁級和外省屬丙、丁級勘察設計的單位,不予辦理領取《註冊證》和《登記證》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屬勘察設計單位跨出廣州行政區以外經營的,應報市建委備案。
廣州市屬勘察設計單位到廣州經濟開發區承擔業務,不屬跨地區經營。
第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或申報假資料騙取註冊登記,按無證勘察設計論處,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並限期補辦註冊登記手續。屢犯者取消其註冊、登記資格,或者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勘察設計證書。
(二)非法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註冊證》、《登記證》者,按國家工商局、國家城鄉建設部頒布的《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對處罰不服的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執罰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逾期不申訴又拒不執行處罰者,由執罰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罰沒財物金額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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