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29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1998)39號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粵府函〔1998〕1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和各有關單位在貫徹執行中要高度重視,把落實企業離休幹部生活待遇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
二、為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偏低的問題,我市去年(1997年)增發了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補助金,使企業離休幹部與機關離休幹部離休待遇基本持平,初步建立起企業離休幹部與機關離休幹部收入平衡同步增長的保障機制。根據上級檔案規定,我市企業離休幹部去年(1997年)7月1日、10月1日起分別增加離休金後,月收入又有所增加。各單位對離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企業離休人員月收入低於省規定標準線的,應將情況報市委老幹部局。
三、企業離休幹部的醫療費,要堅決按照中央組織部中組發〔1990〕5號檔案中關於“在制度規劃範圍內的醫藥費用,應實報實銷”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都不能對離休幹部的門診、住院醫療採取費用包乾的做法。企業離休幹部的醫療費可參照廣州市公費醫療中離休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關於解決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
(粵府函〔1998〕1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的老幹部政策,企業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得到了較好的落實。但是,一些地區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的問題。對此,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落實企業離休幹部生活待遇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採取強有力措施,切實解決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問題。經省人民政府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全省企業離休幹部實行月收入保證制度。從1997年起,企業離休幹部月收入標準線為: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於60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於5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於400元。
二、各級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和離休費的原供給渠道,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對已高於省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繼續保留原有的待遇;對低於省規定收入標準的,應按省的規定標準給予補足。對達不到上述3條企業離休幹部月收入標準線的補差經費,1997年、1998年兩年由省財政安排解決,具體金額由省財政廳會省委組織部老幹部局專項下達到各地,由各地老幹部局負責落實兌現。從1999年起,企業離休幹部月收入的補差經費由各級政府自行負責解決。
三、要妥善解決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問題。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目前先由各級財政每年列入固定計畫安排解決,以後隨著社會保障系統的發展完善,通過社會保障系統解決。
以上通知,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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