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學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廣州市中學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廣州市人民政府在1991年1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是穗府辦[1991]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中學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1-02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1]3號
第一條為深化廣州市中學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教職工隊伍,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妥善解決富餘人員安置和待遇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富餘人員,是指按編制定額和最佳化組合原則實行全員聘任後的落聘教職工。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教育局所屬的普通中學、職業高中、師範學校、聾人學校、盲人學校、國小、幼稚園及已經進行管理體制改革的其他單位的全民所有制教職工。
第四條學校和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妥善安排富餘人員的工作,以解決好生活問題。
富餘人員的安置,原則上應在教育系統內部解決。市人事、勞動部門亦應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做好此項工作。具體手續,由調出、調入單位雙方的主管單位(區、縣、局)辦理。
第五條富餘人員中的教師,能勝任勤工儉學工作或學校行政工作的,可改任勤工儉學工作或學校行政工作,其工資福利待遇,按中央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勝任或基本勝任本職工作的富餘人員,經原單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全市教育局系統內流動,也可列為待聘人員。
待聘人員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臨時性工作。待聘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由原單位按月發給其標準工資(即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與工齡津貼之和,下同),和中央、省市規定的各項固定補貼(不含獎勵工資,書報費,下同)。並視其工作情況和表現,可適當發給補貼。
(二)原單位或其他單位如工作需要時,應由原單位通知待聘人員限期頂崗代課或代職。被通知的人員如無正當理由而逾期不服從安排的,經市教育局批准,每月減發標準工資50%;逾期三個月仍不到頂替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
(三)待聘期間可計算工齡,不計算教齡,如頂崗代課的,可計算教齡。
(四)待聘人員在市、區、縣、鎮教育部門所屬單位之間借調的,借調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由借出、借入單位雙方議定;借調期間,可計算工齡,如從事教學工作的,也可計算教齡。
第七條富餘人員如符合離、退休條件的,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和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組發〔1988〕9號檔案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符合省人民政府制發的《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粵府〔1984〕164號),即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工齡滿二十年的,本人要求離、退休,經原單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辦理離、退休手續。
第八條富餘人員如病休一年以上或精神病,癌症患者持有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指定的醫院證明,確屬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單位提出意見,經市教育局審核後,報市編制部門批准,可列為編外人員。
編外人員在治病期間,由原單位按月發給其標準工資和書報費及中央、省、市規定的各項固定補貼。所需經費按規定另列。
第九條富餘人員患病,持有區、縣級以上的醫院證明,確屬暫時不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病假;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務院國發(1981)52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富餘人員中的女教職工,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待遇,按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1989〕16號)執行。
第十一條富餘人員非經單位指派而要求離開原單位脫產學習的,必須經原單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學習期間,原單位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標準的80%發給其生活費,所需學習費用由本人負責,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教齡。
學習期滿後,成績良好,原單位或市教育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適當工作或推薦給有關部門安排工作。如安排在原單位或本市教育系統工作的,原所繳交的學費,由安排工作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不勝任或不宜任本職工作的富餘人員,經本人申請,原單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辭職。獲準辭職的,按工作年限長短,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工齡不滿五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滿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發給六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滿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發給九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滿二十年以上的,發給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第十三條不勝任或不宜任本職工作的富餘人員,可在市教育局系統外流動。如單位未能安排臨時性工作,求職期間,在第一年以內的,原單位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80%發給其生活費;第二年內按標準的70%執行;超過兩年的,參照市勞動局穗勞險字〔1988〕11號檔案規定標準每月發給其困難補助費。求職期間,因健康原因不宜任本職工作的,可計算工齡,但不計算教齡;非因健康原因不勝任和不宜任本職工作的,不計算工齡、教齡。對已在市教育系統外找到接收單位並已上崗三個月(含個體勞動)又有較固定的勞動收入的,原單位應為其辦理調動手續或停發工資及其他勞保福利待遇。收繳工作證、公費醫療證等有關證件。
第十四條不勝任或不宜任本職工作的富餘人員,由學校安排臨時性工作的,第一年內,由原單位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待遇執行。第二年內按規定標準的95%執行;超過兩年的,單位不予安排臨時性工作,可參照市勞動局穗勞險字〔1988〕11號檔案規定標準每月發給其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條文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市屬各區、縣教育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
@@ 一、“不勝任本職工作”和“不宜任本職工作”的說明:
(一)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市教育局核准,可確認為不勝任本職工作。
1.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時,經評審,認為不符合任職條件者;
2.雖確認了任職資格,但聘任(任命)後,經原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考核和行政會議或校務委員會審議,黨政領導討論通過,確認不能履行本職級乃至最低職級職責,不完成原單位分配任務者:
3.按國家或省、市有關規定,不能擔任本職工作者。
4.違法亂紀,受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者。
(二)不宜任本職工作。雖然具有擔任本職工作資格,但因健康原因,經市級醫院證明不適合從事本職工作,又獲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則確認為不宜任本職工作。
二、聘任程式:
(一)由校長(或園長)公布全校的各個工作崗位,數額,以及每個崗位的主要職責;
(二)本人申報聘任哪種職務;
(三)原單位領導廣泛聽取民眾意見;
(四)校長(或園長)提出聘任初步方案,並徵求黨組織意見;
(五)行政會議討論,最後由校長(或園長)審定,並與受聘者簽訂崗位目標責任契約,發給聘書。同時報上級人事部門備案。
校長(或園長)提出的聘任方案與黨組織意見不一致或民眾反映意見較大時,可採取協商的辦法逐步取得一致。如確實無法取得一致時,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裁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收到報告後一周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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