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會商預審辦法(試行)

為提升項目建設質量和水平,建立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從源頭預防和消減不利環境影響,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發展空間布局,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會商預審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環境影響會商指在建設項目引入前,提前研判,主動服務,通過專題會商為項目提供生態環境方面的準入把關;環境影響預審指建設項目在環評審批前,通過專業預審預判環境影響,為項目引進、審批、建設提供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決策參考,將問題和困難化解在前端,服務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堅持產業布局與生態格局相協調、發展規模與環境條件相適應、入園項目與產業定位相匹配的原則,以生態安全格局、主體功能區劃定位和“三線一單”要求為基礎,以環境資源承載力為前提,以優先發展主導產業為第一要務,結合污染排放、環境風險隱患等特徵因素,最佳化產業布局和規劃選址。
第四條 環境影響會商由建設項目承接主體單位負責召集,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許可權和需要,參加會商。重大項目環境影響會商由市政府或市級主管部門組織召集,根據需要安排相關區市縣、園區和職能部門參加。
第五條 以下項目應納入環境影響會商。
(一)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及存在重金屬排放的項目;
(二)擬選址位於環境敏感區域的項目;
(三)影響區域、流域等環境質量考核目標任務完成的項目;
(四)需要調劑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的項目;
(五)易造成人民民眾環境鄰避效應和輿情關注的項目;
(六)與範圍內環保基礎設施不兼容的項目;
(七)存在環境安全風險隱患的項目;
(八)其他需會商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項目屬於《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安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會商會審辦法(試行)的通知》(廣安府辦發〔2020〕8號)規定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其環境影響會商與項目會商會審合併開展,會商範圍、主要內容、組織實施、會議程式、推進落實按照廣安府辦發〔2020〕8號要求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項目環境影響會商流程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七條 環境影響預審由建設項目承接主體單位向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3至5名專家進行評審把關,根據需要安排相關區市縣、園區和職能部門參加。
第八條 下列情形應當進行環境影響預審。
(一)通過環境影響會商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設項目;
(二)經會商初步同意,急需實施但環境問題複雜、存在制約因素或關鍵要素髮生變化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需要提前研判環境可行性的重大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預審可與會商合併開展。
第九條 環境影響預審前,建設項目承接主體單位應組織充分的調研、考察,負責提交以下滿足預審要求的技術資料和圖件。
(一)項目概況(包含擬選址、產品種類、生產規模、環保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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