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公告2023年第6號
發布信息,指南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的公告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已經2023年2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2月25日
指南全文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
為規範和加強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有效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工作中參考適用。
二、本指南所稱廣告絕對化用語,是指《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語。
三、市場監管部門對含有絕對化用語的商業廣告開展監管執法,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四、商品經營者(包括服務提供者,下同)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有關自身名稱(姓名)、簡稱、標識、成立時間、經營範圍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包括服務,下同)的,一般不視為廣告。
前款規定的信息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商品經營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可能影響消費者知情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據其他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不適用《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表明商品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或者經營理念、企業文化、主觀願望的;
(二)僅表達商品經營者目標追求的;
(三)絕對化用語指向的內容,與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性能、質量無直接關聯,且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後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用於對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商品進行自我比較的;
(二)僅用於宣傳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間、保存期限等消費提示的;
(三)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認定的商品分級用語中含有絕對化用語並能夠說明依據的;
(四)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註冊商標或者專利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中使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註冊商標或者專利來指代商品,以區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的獎項、稱號中含有絕對化用語的;
(六)在限定具體時間、地域等條件的情況下,表述時空順序客觀情況或者宣傳產品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的。
七、廣告絕對化用語屬於本指南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但廣告主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八、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絕對化用語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告內容、具體語境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九、除本指南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外,初次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十、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其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認為屬於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
(一)醫療、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出現與療效、治癒率、有效率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二)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廣告中出現與投資收益率、投資安全性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三)教育、培訓廣告中出現與教育、培訓機構或者教育、培訓效果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十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廣告絕對化用語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
內容解讀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廣告絕對化用語“一刀切”“機械化”等問題,依法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提供指引。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負責同志就《指南》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指南》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禁止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廣告主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或者貶損其他經營者。但部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過程中出現“一刀切”“簡單化”傾向,造成個別廣告行政處罰案件存在“過罰失當”的現象。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統一地方執法尺度,更好地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在前期工作以及地方執法實踐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廣告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指南》。《指南》的出台,向社會闡明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執法考量和處罰尺度,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切實舉措,有利於保護廣大經營主體特別是個體工商戶、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於提升行政資源運行效率,規範和加強廣告監管執法工作。
記者:《指南》的調整範圍和制定原則是什麼?
答:《指南》的調整範圍是《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語。《指南》要求,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市場監管部門在具體的監管執法活動中,要結合廣告內容、具體語境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對絕對化用語整體進行把握和判斷,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記者:《指南》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指南》結合《廣告法》立法本意和廣告監管執法實踐,以列舉的方式細化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中不適用《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情形,便於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規範執法。例如,《指南》明確規定了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免罰不是免責,免罰僅僅是不予行政處罰,被免罰的經營主體應當履行的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等責任仍然存在。歸根到底,《指南》還是體現了行政執法部門對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願望的信任,更是為了更好地激勵廣大經營主體學法守法、自覺自律。
同時,為了保護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指南》針對教育培訓、醫療、醫療美容、藥品、保健食品、金融理財等重點領域,明確規定了在這些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屬於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形,有效防止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從“簡單機械”轉向“寬大無邊”,確保廣告執法效果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張弛有度。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還明確,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用語雖然沒有違反《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但如果廣告主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仍然應當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記者:《指南》還有哪些亮點?
答:針對一些經營主體甚至包括一些基層市場監管部門關於《廣告法》適用範圍的困惑,《指南》作了積極回應,明確指出經營主體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非行銷性信息,一般不視為廣告,其目的是為了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這絕不意味著放任自流,我們應該看到,誠實信用、公平競爭是對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若相關經營主體無法證明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可能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仍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記者:總局對下一步落實《指南》有哪些打算?
答:準確領會法律精神,精準把握執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需要市場監管全系統共同努力。《指南》的出台,對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好《廣告法》賦予的職責,規範廣告活動,切實推動廣告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場監管總局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指南》的出台為契機,廣泛宣傳,用心指導,大力開展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讓全系統能夠迅速理解掌握《指南》的主要精神,促進基層廣告執法人員不斷提高法律素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不斷提升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水平,助力廣告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