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翔,中國國籍,1977年生人,研究生學歷,四川某投資公司的員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廖翔
- 國籍:中國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廖翔被四川某建設集團任命為四川某建築公司重要職員;
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廖翔被四川某投資集團任命為四川某開發公司重要職務,併兼四川某置業公司重要員工;
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廖翔被四川省某有限責任公司任命為四川某投資集團重要職員。
人物事件
廖翔利用擔任四川某建築公司、四川某開發公司、四川某置業公司、四川某投資集團重要職務的便利,在項目招標、工程承攬等方面,為工程承攬方的江某某、四川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成都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康某某提供幫助,並先後多次收受江某某、方某某、康某某送與的人民幣683.5萬元。
2016年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廖翔通過向項目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為江某某承攬綿西高速公路TJA-4項目標段路基工程、S103線馬邊線境內地質災害治理路基工程,及路面大修應急馬家嘴至南方橋路段的勞務分包提供幫助。其間,江某某為感謝廖翔的幫助,先後多次送與其人民幣153.5萬元。
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其安排招標負責人協助康某某參與投標,促成康某某與中國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組成聯合投標體,為方某甲、康某某等人在成華區二仙橋五號地塊B1地塊商業、住宅及附屬設施項目投標過程中謀取競爭優勢。其間,方某甲、康某某為感謝廖翔的幫助,分別給予其人民幣200萬元、330萬元。
2021年7月28日,廖翔因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被雅安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間,廖翔交待監察機關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主動向雅安市監察委員會全數上繳贓款683.5萬元。
2022年6月,四川省蘆山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廖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83.5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