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平生

廖平生

廖平生,男,漢族,1962年11月生,江西新餘人,大學函授本科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二級高級警長。

2024年3月,新余檢察機關依法對廖平生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廖平生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新余
  • 出生日期:1962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3年08月至1987年04月,江西省第五勞改支隊幹部;
1987年04月至1993年11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幹警、科員;
1993年11月至1997年02月,歷任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主任科員,姚圩派出所副所長、所長;
1997年02月至2001年03月,歷任新余市公安局副科級幹部,新余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長(主持工作)、所長;
2001年03月至2006年05月,歷任新余市公安局正科級幹部、強制戒毒所所長;
2006年05月至2012年11月,新余市公安局良山警務局(良山分局)局長(副縣級),兼良山分局督察長;
2012年11月至2018年06月,新余高新區黨工委委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長(副縣級);
2018年06月至2018年09月,新余市公安局調研員;
2018年09月至2021年11月,新余市公安局二級高級警長;
2021年11月,退休。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3年7月4日,據廉潔江西訊息,新余市公安局原二級高級警長廖平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新余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12月,經中共新余市委批准,新余市紀委市監委對新余市公安局原二級高級警長廖平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廖平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背組織原則,選人用人任人唯親;為官不廉,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民眾紀律;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追求低級趣味,長期與他人打帶彩麻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私設“小金庫”;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執法犯法,包庇縱容犯罪嫌疑人。
廖平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新余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新余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廖平生開除黨籍處分;由新余市監委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24年3月,新余市公安局原二級高級警長廖平生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經新余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新余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分宜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分宜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廖平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分宜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廖平生利用擔任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局長、新余市高新區黨工委委員、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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