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居民辦理護照由出境入境管理中心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廊坊居民辦理護照指南
- 發布單位:廊坊市出境入境管理中心
審批依據,審批程式,審批材料,
審批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第二十條
審批程式
受理-審批-制證-發證
審批材料
(1)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可不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提交照片,填寫“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審批表”;
(3)提交所屬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已實行按需申領的地區可免此項),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出具單位政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