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落戶
1、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
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可落戶我市。
在廈合法穩定就業,年齡45周歲以下的本科學歷畢業生,可落戶我市。
2、往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
往屆高校畢業生在廈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落戶本市:
人才落戶
男性50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在廈連續繳保滿1年的中級工或者在廈合法穩定就業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可落戶本市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
擬落戶思明區、湖裡區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占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投靠落戶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子女廈門戶籍滿5年,父母結婚登記時間滿5年,本人及配偶及被投靠子女或配偶,在廈擁有所有權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50%的住宅房產可落戶島內。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子女廈門戶籍滿3年,父母結婚登記時間滿3年,本人及配偶及被投靠子女或配偶,在廈擁有所有權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50%的住宅房產可落戶島外。
2、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被投靠人登記為廈門市戶籍滿5年可落戶島內。
被投靠人登記為廈門市戶籍滿3年可落戶島外。
外來人員
落戶島內:
本市社保連續繳滿5年且持有暫住證/居住證滿5年,在本市擁有所有權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51%的住宅房產。
落戶島外:
本市社保連續繳滿5年且持有暫住證/居住證滿5年,在本市擁有所有權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51%的住宅房產。
法規內容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戶籍遷移政策的通知》(廈府〔2018〕257號)規定,現就“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實施細則明確如下: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可落戶我市。
二、往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往屆高校畢業生在廈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落戶本市:
1.在廈合法穩定就業,年齡45周歲以下的本科學歷畢業生;
2.連續在廈繳交
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年齡35周歲以下的專科學歷畢業生,其中落戶思明區、湖裡區應在思明區、湖裡區單位連續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3年。
三、技能人才落戶要求。男性50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在廈連續繳保滿1年的中級工或者在廈合法穩定就業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可落戶本市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
擬落戶思明區、湖裡區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占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四、參加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福建省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或我市A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技術能手稱號的,參加世界技能大賽獲得地市級以上選拔賽獎項的,可參照技師或高級技師申請落戶本市。
五、中等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師)院校畢業生通過參加職業資格培訓,按照技能人才落戶我市。
七、高校畢業生是指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畫的
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取得畢業證書當年度的高校畢業生為應屆高校畢業生。
已就業高校畢業生變更就業單位的,按照在職人員流動方式辦理。
八、高校畢業生申請落戶我市,應當出示核驗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出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或教育部門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者出示核驗有效期內的學信網“線上驗證碼”或“學信二維碼”。
九、通過技能人才申請落戶我市的,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在人社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查詢”平台查詢到。
十、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是指依法辦理我市就業登記且在廈就業單位連續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滿3個月。
十一、本實施細則所稱社會養老保險專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求以企事業單位職工名義連續按時足額繳交,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不含補繳部分。央屬、省屬駐廈單位職工由於管理原因未在廈繳交社會養老保險,可用單位為其在廈繳交的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參照認定。
十二、本實施細則所指年齡均按照周歲計算,精確到日,即應當在達到相應年齡上限之日前申請辦理。
十三、通過畢業生接收核准事項申請落戶我市的,落戶有效期為3年,自辦理就業報到手續之日起計算。
本實施細則出台前已在我市辦理畢業生就業報到手續但尚未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可按前款規定申請落戶。
通過技能人才方式申請落戶我市的,落戶有效期為1年,自我市人社部門審核通過之日起計算,到公安機關辦理時應符合落戶年齡要求。
十四、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央屬、省屬駐廈企事業單位接收各類人員落戶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十五、根據本實施細則落戶我市人員,其配偶、子女投靠落戶我市仍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投靠入戶政策的通知》(廈府〔2015〕36號)的規定執行。
十六、《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戶籍遷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實施細則公布執行後,我市原有規定及做法與其不一致的,均以《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戶籍遷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實施細則為準。
十七、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