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經2011年8月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8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收繳管理、預算管理、票據管理、監督管理、附則6章34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的《廈門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廈門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1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可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財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非稅收入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本市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的財政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罰沒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依法應當納稅的,其依法納稅後的資金作為非稅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全部繳入國庫,但按照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的除外。
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審計、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繳管理
第六條 非稅收入的收繳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執收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收取;執收單位依法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其他單位收取。
委託其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書,對受委託單位的收取行為實施監督;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收取。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目錄。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執收單位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公示由本單位負責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及其依據、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等信息。
委託其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將受委託單位和委託事項向社會公布。受委託單位應當將委託協定書在其辦公場所公示。
第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非稅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緩收、減收、免收或者停收。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收入指標。
第十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委託銀行代收。執收單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稅收入現款,但依照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繳款義務人或者依照規定可以收取現款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和確定的繳費方式,到代收銀行繳交有關款項。
第十一條 經人民銀行認定具備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並與市、區財政部門簽訂非稅收入代理協定的商業銀行,作為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銀行和市或者區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不得在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賬戶。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非稅收入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符合退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退還申請,由執收單位核實並報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退還。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代收銀行、執收單位應當按月就非稅收入上月的收繳情況進行對賬檢查,發現問題由財政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糾正,保證收取的金額與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金額一致。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非稅收入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按照規定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二)具有專款專用性質但不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在部門預算中編制下一年度本部門非稅收入年度執收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非稅收入年度執收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按預算管理規定批覆執收單位,並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非稅收入執收計畫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涉及市級與區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應當按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核准;不涉及上下級分成的部門、單位之間的分成比例,依照財政隸屬關係按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涉及上下級分成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劃解、結算,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給上級單位或者撥付給下級單位,但國家和省的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收取非稅收入的管理經費以及為取得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收入而發生的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執收單位不得直接從非稅收入中計提或者支付。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稅收入票據實行統一管理。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承擔非稅收入票據的印製、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收取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執收單位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非稅收入票據。執收單位應當按照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購、使用、保管、審核、繳銷等制度,保證非稅收入票據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非稅收入票據遺失的,應當及時聲明作廢,並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代收銀行在收取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未出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違反票據管理的行為:
(一)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非稅收入票據;
(二)偽造、變造非稅收入票據;
(三)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四)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收取、繳交、劃解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的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同級或者上級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冊、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對有關部門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應當執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投訴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受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對投訴舉報事項未依法查處,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
(四)在實施非稅收入監管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省、市對稅務機關收取非稅收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的《廈門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2011年8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財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非稅收入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本市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的財政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罰沒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依法應當納稅的,其依法納稅後的資金作為非稅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全部繳入國庫,但按照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的除外。
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審計、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繳管理
第六條 非稅收入的收繳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執收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收取;執收單位依法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其他單位收取。
委託其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書,對受委託單位的收取行為實施監督;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收取。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目錄。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執收單位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公示由本單位負責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及其依據、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等信息。
委託其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將受委託單位和委託事項向社會公布。受委託單位應當將委託協定書在其辦公場所公示。
第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非稅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緩收、減收、免收或者停收。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收入指標。
第十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委託銀行代收。執收單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稅收入現款,但依照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繳款義務人或者依照規定可以收取現款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和確定的繳費方式,到代收銀行繳交有關款項。
第十一條 經人民銀行認定具備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並與市、區財政部門簽訂非稅收入代理協定的商業銀行,作為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銀行和市或者區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不得在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賬戶。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非稅收入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符合退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退還申請,由執收單位核實並報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退還。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代收銀行、執收單位應當按月就非稅收入上月的收繳情況進行對賬檢查,發現問題由財政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糾正,保證收取的金額與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金額一致。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非稅收入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按照規定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二具有專款專用性質但不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在部門預算中編制下一年度本部門非稅收入年度執收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非稅收入年度執收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按預算管理規定批覆執收單位,並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非稅收入執收計畫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涉及市級與區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應當按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核准;不涉及上下級分成的部門、單位之間的分成比例,依照財政隸屬關係按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涉及上下級分成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劃解、結算,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給上級單位或者撥付給下級單位,但國家和省的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收取非稅收入的管理經費以及為取得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收入而發生的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執收單位不得直接從非稅收入中計提或者支付。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稅收入票據實行統一管理。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承擔非稅收入票據的印製、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收取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執收單位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領用非稅收入票據。執收單位應當按照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使用、保管、審核、繳銷等制度,保證非稅收入票據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非稅收入票據遺失的,應當及時聲明作廢,並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代收銀行在收取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未出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違反票據管理的行為:
一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非稅收入票據;
二偽造、變造非稅收入票據;
三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四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收取、繳交、劃解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的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同級或者上級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冊、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對有關部門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應當執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投訴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受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對投訴舉報事項未依法查處,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
四在實施非稅收入監管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省、市對稅務機關收取非稅收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的《廈門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