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銀行卡跨行聯網管理規定》意在為建立健全廈門市銀行卡信息網路,規範銀行卡跨行交易處理,加強中央銀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維護銀行卡跨行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信息港的建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銀行卡跨行聯網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7.18
- 實施時間:1996.08.01
- 所示類別:地方規章
- 適用地區:廈門市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廈門市銀行卡信息網路,規範銀行卡跨行交易處理,加強中央銀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維護銀行卡跨行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信息港的建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卡,是指廈門市各商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郵政儲匯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批准,向個人或單位發行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磁條卡或智慧卡(IC卡),包括各種信用卡、儲蓄卡(含郵政儲蓄卡)及其它卡。
第三條 廈門市發行的銀行卡具有購物、消費、存取現金、和轉帳結算等功能,並逐步擴展其收繳公用事業費及其它社會套用服務的功能。
廈門市發行的銀行卡必須入網使用。
第四條 廈門市各公用事業等單位必須與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直接聯網,利用該網路中心辦理收費業務,逐步實現“繳費自選一卡通”。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銀行卡跨行交易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規定。
銀行卡跨行交易的具體業務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場所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布點、統一管理”的原則分期分批安裝受理銀行卡購物、消費的終端(以下稱為特約單位POS),並與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直接聯網。
統一布點的方案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會同廈門市金卡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商定。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是廈門市銀行卡及網路服務中心業務活動的主管機構,履行如下職責:
一監督管理廈門市銀行卡的推廣套用;
二制定廈門市銀行卡跨行業務管理辦法、結算辦法等有關銀行卡跨行業務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管理廈門市銀行卡跨行交易資金清算;
四對廈門市各銀行卡發卡行、受理行和網路服務中心的有關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受理上述單位在銀行卡跨行交易中的有關投訴。
第八條 廈門金卡工程有限公司是從事銀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轉接的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其服務範圍為:
一建設、管理廈門市銀行卡跨行網路;
二對成員行(含郵政儲匯局,下同)發行的銀行卡的跨行交易進行信息轉接,並根據所轉接的信息提供跨行清算數據及相關服務;
三負責提供本市特約單位POS的統一布點服務,並統一進行管理;
四負責與異地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的聯網事宜。
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提供上述服務,可以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的約定收取相應的服務費。
第九條 成員行職責:
一發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批准的銀行卡,並對卡戶實施管理;
二拓展各種銀行卡的支付功能,推廣銀行卡的套用;
三配置自動櫃員機(以下簡稱ATM)及必要的營業設施和安全設施,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四配合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做好銀行卡跨行網路的管理工作;
五受理銀行卡跨行交易,做好交易資金的清算工作,其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另行制定。
第十條 與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簽約受理銀行卡支付、結算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特約單位)必須遵守廈門市銀行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簽定的協定使用POS,並貼掛由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提供的受理銀行卡業務的統一標誌。
第十一條 特約單位不得無故拒絕受理銀行卡交易,不得以受理銀行卡交易業務為由擅自提高商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或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應當使用廈門公用數據分組交換網、數據數字通訊網或公用電話網。
第十三條 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與境內異地網路服務中心聯網應遵照國家金卡辦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與境外網路服務中心聯網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成員行的銀行卡網路必須與廈門市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聯網,以受理銀行卡跨行交易。
第十六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批准,任何成員行不準自行與系統外其它單位的網路及異地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聯網處理銀行卡交易。
各成員行與其系統內其它行的聯網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和廈門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報備。
第十七條 在廈門市銀行卡網路上傳輸的數據必須採用安全保密措施,以防止泄密或數據被篡改。
第十八條 在ATM和POS機具上處理銀行卡跨行交易的有關聯網資料、軟體及銀行卡網路系統的有關聯網資料、軟體,各成員行及網路服務中心應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十九條 拒絕或違反“統一布點”原則配備POS的單位或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營業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銀行卡使用的單位或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特約單位違反本規定,以受理銀行卡業務為理由,擅自提高商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或收取其它費用,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廈門市銀行卡網路信息轉換過程中,由於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的過錯造成信息丟失或信息轉換延誤,損害發卡行、受理行、特約單位的合法權益的,銀行卡網路服務中心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發卡行、受理行、特約單位的過錯,給廈門市銀行卡持卡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發卡行、受理行、特約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凡成員行、網路服務中心、特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從事銀行卡跨行業務工作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冒用、偽造銀行卡或通過其它不正當手段利用銀行卡網路進行非法交易的,應依法對其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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