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農業局

廈門市農業局

廈門市農業局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和國家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農村、農業產業政策和法規;參與制定農村經濟和社會、農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小康建設規劃和扶持經濟薄弱村開發計畫。)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開展“三農”(農業、農村、農民)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指導基層農村、農業部門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農業局
  • 位於:廈門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類別: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領導成員,組織機構,信息公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和國家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農村、農業產業政策和法規;參與制定農村經濟和社會、農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小康建設規劃和扶持經濟薄弱村開發計畫。
(二)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開展“三農”(農業、農村、農民)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指導基層農村、農業部門開展工作。
(三)指導農民建立和實施多元化增收機制;協助抓好農村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就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負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指導、協調、服務與政策扶持工作。
(四)指導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協調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落實被征地農民的預留發展用地,推動實施農村“金包銀”工程。
(五)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小康建設;負責抓好全市農村的“舊村改造、新村建設”;配合抓好農村通道路、通水、通有線、通公交等工作;落實邊遠山區和水源保護區實施移民造福工程。
(六)指導推動農村城市化建設;指導農村村鎮建設、小城鎮建設;配合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鎮村幹部隊伍建設;指導農村鄉鎮體制改革。
(七)指導農村服務熱線和服務網站平台建設;配合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八)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指導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農村承包契約的管理;指導農機化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規劃;引導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預測並發布全市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十)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農田改造和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十一)貫徹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的方針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協助開展科技、文化、衛生、法律“四下鄉”活動;組織農業科研成果、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與管理;配合做好農業科技人才、農民教育、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對農業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培育農業合作組織、專業協會(學會)和中介組織建設。
(十二)執行主管產業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等農產品的質量鑑定、監督管理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主管全市動植物對內檢疫、防疫和獸醫管理、獸藥監察以及種子、種苗、農藥、化肥等質量的監測、鑑定、執法監督管理,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組織、監督對全市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三)承辦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涉外涉台事務和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研究制定廈台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合作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項目招商引資和內聯工作;指導與省內農村的山海協作和對口幫扶。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呂參軍:局長
張友福:中共廈門市委農辦副主任、市農業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倪志榮:中共廈門市農業局黨組副書記、中共廈門市紀委駐市農業局紀律檢查組組長;
邱武偉:中共廈門市委農辦副主任、市農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鄭振興:中共廈門市委農辦副主任、市農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組織機構

1、綜合處。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重大會議和辦(局)召開的會議組織;處理文電、檔案、信訪、機要、保密、安全、督查、接待、統計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財務、後勤、國有資產管理和有關規章制度的擬訂、實施;按規定編制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協調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公開;協調組織“三農”新聞報導;負責內部信息刊物的編輯;組織協調全市農村信息服務簡訊平台建設。
2、政策法規處。擬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政策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參與農村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建議;指導“三農”工作機制創新;組織起草農業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承擔行業政策法規的諮詢與宣傳;指導農村市場建設與農業信息工作。
3、經濟產業處。負責市委、市政府扶持農村經濟發展項目立項、審查、跟蹤監督和效益分配督查;引導和鼓勵失地農民集資入股農村經濟發展項目;擬訂扶持經濟相對薄弱村的政策、開發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聯繫市領導、機關、企事業單位掛鈎經濟薄弱村工作;了解掌握農村經濟運行和農村工作情況;負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產業集群的指導、協調、服務與政策扶持工作,引導企業進行產業、產品的結構調整,發展產業化經營。
4、社會保障處。負責協調全市農科教結合工作,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參與組織開展科技、文化、衛生、法律“四下鄉”活動,協調組織農業重大科研項目的攻關、技術培訓、示範推廣和成果鑑定;承擔農業生態休閒旅遊項目建設;協助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推動落實農村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低保、農村醫療保險和社會救濟有關政策;推動農村義務教育和公共衛生體系建設;配合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推動農村和諧社會發展;負責市農民體育協會日常工作。
5、村鎮建設指導處。督促落實國家、省、市村鎮建設有關政策;配合做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協助做好村鎮的幹部隊伍建設;組織實施農村“舊村改造、新村建設”;配合實施農村通村道路、通自來水、通有線電視、通農村公交、環境整治、垃圾轉運、農村公廁等基礎設施建設;擬訂實施農村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規劃措施,指導各區農村小康建設。
6、海峽與對外合作處。負責國家和省涉外涉台農業政策、法規、規章的實施;協調有關部門擬訂對台農業產業對接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對台農業交流事務;牽頭組織、協辦或承辦在我市舉辦的重大涉台農業經貿、交流活動;協助承擔國家在廈“對台農業交流合作基地”相關工作;承辦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及系統人員出國(境)計畫的制定和報批;組織、協調農業外引內聯工作;指導、協調與省內外農業部門的區域合作;指導系統外事外經工作和對台農業行業協會工作。
7、種植業管理處。擬訂全市種植業的發展規劃、計畫和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推進農業種苗業發展;指導糧油、蔬菜、經作、食用菌等基地的開發建設;協調農產品流通,促進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耕地保養和中、低產田的改造;組織“兩高一優”和外向型農業的優新品種開發,推進種子工程建設;組織協調種子、經濟作物苗木、農藥、肥料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植保和管理農業植物對內檢疫工作;承擔農機化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農機服務、機械化農業生產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負責綠色食品生產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農業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8、畜牧獸醫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畜牧業、獸醫、飼料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畜牧業、獸醫、飼料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動物防疫和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和動物防疫員、檢疫員的管理,指導、協調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監督工作;承擔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負責全市畜牧業及種畜禽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畜牧業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和改造;負責獸醫醫政工作和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醫生管理工作,指導獸醫實驗室安全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負責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工作。
9、農產品質量監管處(市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做好全市生產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質量安全檢測和監督抽查;指導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製定農業資源區劃、可持續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與資源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
10、移民管理處(市移民安置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庫區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轄區庫區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的審查;協調庫區工程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督促落實庫區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及資金使用、公開情況;推動邊遠山區和水源保護區實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導各區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和開展“平安庫區”建設;承擔市移民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1、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制工作;負責協調內部審計;指導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全市農民負擔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規範性檔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違法違紀案件。
12、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系統人才工作和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等管理工作;負責系統計生、職工教育、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13、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4、紀檢監察室。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外,凡與農村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局的政務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廈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廈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三農網進行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廈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主要通過廈門市“三農”網站和電子信息屏、政務公開欄、辦公樓內公示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進行公開,並根據需要採取設立資料索取點的公開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產生後,廈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將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更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申請,填寫《廈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本機關申請獲得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農業局、廈門市林業局綜合秘書處
通信地址:廈門市長青路191號勞動力大廈
諮詢和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具體步驟
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廈門市三農網站下載,申請表複印有效。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表應當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所填寫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機構處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申請處理
(1)審查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證件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
(2)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提供有效證件的申請應即時登記,填寫《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登記表》,本局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
(3)答覆
根據申請內容,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法和途徑;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受理機構根據所申請信息的特殊要求,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需申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需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的,將及時告知申請人。
4、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條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條例》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地理位置

地址:長青路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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