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資產評估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12月17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17日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資產評估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12.17
  • 實施時間:1999.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範資產評估運作,客觀體現資產價值量,維護資產所有者、使用者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資產評估是由具有合法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的行為。
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其它資產。
第三條 在廈門市從事資產評估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主管資產評估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資產評估行業實行統一管理,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作好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廈門市資產評估協會是本市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行業自律管理,指導和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執行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維護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合法權益。
本市的資產評估機構及註冊評估師應加入廈門市資產評估協會。
第七條 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得憑藉職許可權定資產評估業務由其指定的評估機構承辦。
第二章 註冊評估師
第八條 註冊評估師是指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國家認可的資格證書,並按規定向有關管理機構註冊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各類專業人員。
第九條 註冊評估師必須加入資產評估機構方可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承辦業務必須由其所在的資產評估機構統一受理,統一收費。
第十條 註冊評估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行評估業務期間及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買賣委託評估單位的股票、債券,購買委託評估單位或個人的資產;
(二)利用執業之便,索取、接受委託契約約定之外的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與他人串通舞弊,作不公正、不公平的評估;
(四) 泄露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五)允許他人利用本人名義執業;
(六)同時在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執業;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資產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承辦資產評估業務、實行有償服務、獨立承擔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個人合夥或企業法人。
合夥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的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債務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以及評估過程中造成當事人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債務。
第十三條 設立合夥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
(二)5名以上註冊評估師;
(三)有書面合夥協定;
(四)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為40萬元以上;
(五)有機構的名稱;
(六)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條件。
前款規定的合伙人應具有註冊評估師資格,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3年以上,且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十四條 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5名以上發起人;
(二)10名以上註冊評估師;
(三)有機構章程;
(四)註冊資本為200萬元以上;
(五)有機構名稱與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
前款規定的發起人應具有註冊評估師資格,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3年以上,且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十五條 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由合伙人、發起人向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廈門市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按規定需由有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證書的,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後,由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頒發廈門市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發起人應持廈門市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資產評估機構的註冊登記。
資產評估機構應在核定的執業範圍內執業。
第十七條 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年檢制度,並對年檢結果統一公告。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評估業務按規定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第十條第(一)至(四)項所列的行為;
(二)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執業;
(三)故意提高或壓低估價,損害委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四)以壓價、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資產評估
第二十條 委託人委託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應當簽訂資產評估委託契約,明確評估的對象、範圍、目的及要求、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對委託評估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編制相應的明細清冊,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委託人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資產清冊和資料,對委託評估的資產進行現場清點勘察,核實資產數量、狀況和相關的產權狀況、債權、債務以及經營成果,並全面詳細地記錄以上工作過程和內容。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目的和用途、資產的狀況,按國家規定運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出具符合規範的資產評估報告書。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報告書必須由二名以上的註冊評估師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評估機構及簽字的註冊評估師對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認定的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發生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情形的,必須進行評估。占有、使用該國有資產的單位應在委託評估時,徵得資產所有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書面同意,並向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按以下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
(一)列入企業、單位會計核算範圍的資產,評估結果由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其中土地、房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結果,由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二)未列入企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資源性資產,由有關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確認。
經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書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有效檔案。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賠償、徵用土地補償、房屋拆遷補償等需要評估的,由有關執法機關委託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賠償、補償的參考依據。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註冊評估師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註冊評估師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由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
(一)警告;
(二)暫停執業;
(三)吊銷或提請註冊部門吊銷資產評估執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由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警告;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停業整頓;
(四)吊銷廈門市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許可證。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註冊評估師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賠償損失後,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註冊評估師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或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或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或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核定的執業範圍執業,由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評估未經登記、或不按規定辦理評估結果確認的,由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宣布其評估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註冊評估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本條例實施前已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規定改制為由註冊評估師設立的合夥或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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