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

《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
  • 屬性:政府檔案
  • 審核時間:2008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發布信息,管理辦法,

發布信息

廈門市長 劉賜貴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機構”)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承擔相應測繪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基礎測繪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的採集、測制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利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四)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五)進行基礎航空攝影以及獲取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
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管及成果驗收。
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資料庫應當及時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位化產品中反映城鄉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三)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應當五年內複測一次。
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信息平台的建設,及時採集與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製作全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
第八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的統一確定、統一規劃,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測繪基準和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採用廈門地方統一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國家高程系統和廈門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三)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算細則和補充技術規定;
(四)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測繪收費標準;
(五)測繪單位依法實行計量認證,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檢定合格;
(六)測繪人員應當參加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進行測繪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十條 用地紅(藍)線撥地定樁、建築和市政工程的放(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測繪等規劃管理職能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前款規定的測繪項目,其成果應當經市測繪機構驗收後,方可提供利用。
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前,應當進行地籍測繪。
因土地登記需要的日常地籍測繪,由申請人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委託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測繪;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房產測繪單位進行。
第十四條 房產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依照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實行二級檢查和最終驗收制。
二級檢查由房產測繪單位組織實施。
最終驗收由房產測繪委託人組織進行,並簽署驗收書。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測繪的依據、方法和結果的產生過程。
第十五條 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的房產測繪成果,經最終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對提交審核的房產測繪成果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測算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房產測繪成果審核之日起10日內,將房屋分戶面積明細表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不少於10日。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鑑定機構或者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鑑定。
房產測繪成果經鑑定合格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房產測繪成果經鑑定不合格的,申請人為房產測繪委託人的,由受委託的房產測繪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及鑑定費用;申請人為商品房購買人的,由該商品房開發企業和受委託的房產測繪單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及鑑定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產測繪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施測單位的資格;
(二)測繪成果的適用性;
(三)界址點準確性;
(四)面積測算依據與方法。
審核後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財政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完成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一)屬於基礎測繪、陸域或者海域區域界線等測繪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二)屬於其他測繪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應當做到充分、合法利用。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依法報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經審批後應當簽訂保密協定;委託第三方利用涉密測繪成果進行開發、利用的,委託方應當與第三方簽訂保密協定並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測繪成果所有人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編輯、縮放、數位化、轉抄、轉借或者轉讓等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
第二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實行無償使用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使用費,並由使用人與測繪成果所有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產生的衍生品應當在最終驗收後30日內將衍生品副本匯交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使用基礎地理信息的單位身份變更或者使用單位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用途改變時,應當向原提供單位提出申請,重新簽訂使用協定。
第二十三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轄區紙質地圖及電子地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試製樣圖或樣品依法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利用公開版地圖為載體標載企事業單位名錄或者以地圖做廣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後,方可編制出版。
第二十四條 承擔地圖印刷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承擔印刷任務。
編制、出版和印刷屬於國家秘密的地圖,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國家秘密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銷售或者展示。
第二十五條 市或區行政區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造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築物上的各種永久性測量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或者破壞。確因建設需要需移動或者遷建測量標誌的,應當依法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勘查、維修和保護永久性測量標誌,並可以將測量標誌委託有關單位保管、維護。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布、第101號修訂的《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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