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流動人口信息採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政府為保障金磚國家領導人第九次會晤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流動人口信息採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2月15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廈門市流動人口信息採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政府為保障金磚國家領導人第九次會晤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住宿)或者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聯繫方式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等內容。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的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的日常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工作,並按照規定實現相關採集信息的共享。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社區服務機構履行流動人口信息的接收、核實等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內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居住(住宿)的流動人口信息,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採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留宿人負責採集;
二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房屋中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採集;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借用房屋中的,由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中介服務機構負責採集;
四居住在自購(建)房中的,由購房人(建房人)負責採集;
五在學校或者培訓機構住宿的,由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負責採集;
六在酒店、旅館(旅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客棧、度假村、民宿、農家樂農莊、酒店式公寓、日(時)租房、房車旅館以及洗浴、娛樂、網際網路上網等經營服務場所住宿的,由相關經營者負責採集;
七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及在醫療機構住宿陪護的,由醫療機構負責採集;
八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採集;
九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救助機構負責採集。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信息採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如實採集並向公安機關報送流動人口信息:
一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即時採集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聯繫方式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並自採集之日起7日內報送;
二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即時採集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即時報送;
三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九項規定情形的,即時採集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人像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即時報送。
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市居住(住宿)的,信息採集責任人應當如實即時採集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繫方式和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即時報送。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利用承租或者借用的房屋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自留宿流動人口到達和離開之日起24小時內向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如實提供相關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承租人、借用人提供信息之日起24小時內如實報送。
第七條 在本市工作的流動人口信息按照下列規定如實採集並向公安機關報送:
一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流動人口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自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採集並報送相關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事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負責自中介交易完成之日起3日內採集並報送受聘流動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聘用單位(人)的名稱。
第八條 信息採集責任人在採集信息時,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流動人口拒不配合的,信息採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或者撥打110舉報。
第九條 信息採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報送流動人口信息:
一到居住(住宿)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報送;
二登錄“網際網路+群防群治平台”網站報送;
三下載“廈門百姓”手機應用程式報送;
四關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報送;
五通過微信標準二維碼地址申報系統報送;
六登錄“福建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報送。
第十條 公安機關抽查流動人口信息,以及社區服務機構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時,信息採集責任人、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
在抽查、核實過程中,發現未採集或者採集報送的流動人口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即時採集或者補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流動人口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買賣、違法使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信息採集責任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內容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200元處以罰款;
二承租人、借用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將被留宿人信息報送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200元處以罰款;
三信息採集責任人偽造流動人口信息或者故意報送虛假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每人500元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流動人口拒絕向信息採集責任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信息採集責任人、流動人口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抽查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核實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泄露、買賣、違法使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被泄露、買賣、違法使用信息人數每人200元處以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社區服務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承租、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的信息採集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

解讀

2017年1月17日,莊稼漢市長簽署了市政府第168號令,正式公布了《廈門市流動人口信息採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實施日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暫行辦法》立足問題導向,重在理順我市流動人口信息採集適用範圍、明確信息採集責任人和時間以及方式、信息採集的保障措施、適用期限等,進一步規範我市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及時掌握流動人口信息,強化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管理,提升我市社會治理綜合水平,營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為了儘可能地做到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的全覆蓋,《暫行辦法》作了如下制度設計:一是將在本市居住(住宿)和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均納入信息採集的對象,包含了在廈工作但在周邊城市居住的非廈門戶籍人口。同時根據流動人口管理的需要,明確應當採集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住址等信息(第二條)。二是結合目前我市公安機關正在開展的入戶訪查(“一標四實三清”,即一個標準地址信息,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實有單位、實有物品以及情況要清底、問題要清理、隱患要清零),並考慮到本市戶籍人員可能存在的“人戶分離”現象,規定對承租、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的信息採集參照《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二、關於信息採集報送
明確流動人口信息採集責任人、報送時間、報送方式是本次立法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為此,《暫行辦法》基於“誰留宿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以及便民原則,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將留宿人、用工單位、房屋中介機構、職業介紹機構等確定為流動人口信息採集責任人,並逐一予以細化(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酒店、旅館、網際網路上網場所、宗教場所、醫療場所、救助站等採集責任;二是針對不同情形,明確了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報送的時限要求,重點突出、鬆緊結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區分不同情形規定報送的時間,有7日、3日、24小時、即時等時限要求;三是在流動人口信息報送的方式上,結合“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為流動人口信息採集責任人提供公安派出所、社區服務機構、群防群治平台、APP、微信等多元、便捷的報送方式和渠道(第九條),簡化程式,方便採集責任人申報、登記。
三、關於保障措施
為了增強該規章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暫行辦法》重點在以下兩方面做了相應制度保障:一是建立了以公安機關為主,社區服務機構為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相配合,以及公安機關抽查、社區服務機構核實的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管理機制(第三條、第十條);二是對未按規定報送、虛假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等)。同時還並對流動人口配合採集和如實提供信息做了規定,同時對泄露、買賣、違法使用等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加大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力度。
四、關於適用期限
考慮到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保持一致,《暫行辦法》的適用期限確定為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第十八條)。對流動人口信息進行採集,是今年(2017年)9月份金磚國家領導人“廈門會晤”等重大國際化活動的相關制度保障措施,具有緊迫性,有必要作為臨時性行政措施率先在我市實施。從長期工作來看,目前有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內容在《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擬於2017年下半年由省人大頒布施行)中已有規定,屆時有關制度按照省法規的規定實施。《暫行辦法》通過短期規制措施和常態服務措施相結合,為我市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強化公共秩序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務奠定製度基礎,提升城市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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