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汽車客運售票業管理規定

廈門市汽車客運售票業管理規定(1991年6月11日廈府辦〔1991〕068號)

為加強我市汽車客運售票業的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確保旅客和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交通部〔89〕交政法字89號《關於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決定》精神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汽車客運售票業系道路運輸服務業,由廈門市交通局交通運輸管理處負責管理汽車客運售票業。
二、凡從事汽車客運售票業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領取“交通運輸業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客運單位在其車站外自設客運售票點的,需持單位的書面申請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代售票者(包括賓館、旅社、招待所代售票者)須持托售單位的委託書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
三、從事客運售票經營業務的人員必須是本地人員(指具有廈門市常住戶口),外來人員不得從事此項經營活動。外地客運企業也不得派員或僱請本地人員經營客運售票業務,必須委託批准的售票經營者代售車票,並遵守本地的票證管理規定。
四、客運售票經營者必須遵守汽車客運價格管理規定,按管理機關指定的位置懸掛經營標誌牌、運價表、線路班次表等,使用加蓋有稅務、交通部門監製專用章的交通運輸業統一客票,遵守票證管理規定。售票人員進行經營活動須佩戴管理機關制發的服務證。
五、客運售票經營者對出現客運車輛脫班、誤班超過當班時間20分鐘的,應主動為乘客做好退票、轉乘工作,不得增加乘客的經濟負擔。
六、客運售票經營者應按規定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繳納交通運輸服務業管理費,向稅務部門納稅。代售票者,按管理機關批准的費率向托售單位收取手續費。
七、客運售票經營者須按月向管理機關報送經營情況統計報表和票證使用情況等資料。
八、客運單位自設售票點和代售票者,停(歇)業時應提前1個月向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並在管理機關監督指導下結清有關協定、帳務、票據業務,上交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後,方可停(歇)業。
九、對違反本規定者,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照國家交通部23號部令《交通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十、本規定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的具體運用由廈門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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