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技術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委快該市技術進步的步伐,加強技術開發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內容包括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開發、創新。該辦法於1986年10月29日實施,總計十七條,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技術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廈門市政府
  • 實施時間:1986-10-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文號,檔案正文,

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449號
【發布日期】1986-10-29
【生效日期】1986-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技術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10月29日廈府〔1986〕綜449號

檔案正文

一、為加快我市技術進步的步伐,加強技術開發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技術開發的內容包括: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開發、創新。
新產品開發指試製本市範圍內尚未生產的產品;在結構、性能、材質或技術特徵上有顯著改進或提高的產品(不包括新的花色品種);參照國外先進技術、產品或國際標準生產的產品。新產品開發工作應根據生產建設需要進行必要的科研,經過小型試驗(或單機製造)、中間試驗(或工作性試驗)等必須的完善過程,達到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為批量生產提供完整齊全的技術資料和參數。
新技術推廣指推廣套用對改變行業面貌有較大推動作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顯著,帶有方向性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
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指掌握引進技術的原理和技術訣竅,生產出達到規定標準的產品;對引進關鍵設備的翻版、仿製,以及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國產化;在掌握引進技術或設備的基礎上發展創新,推出有自己特色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新產品或新技術。
技術開發計畫

三、技術開發計畫要嚴格制定,分級管理。
企業的技術開發計畫由企業自行編制和管理,報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幾個企業、幾個行業的,由為主企業負責上報主管部門,主管公司(局)或市經委會同各有關企業編制和管理。
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系統的技術開發年度計畫。
市經委負責編制市技術開發計畫,計畫項目按本辦法規定的技術開發計畫,計畫項目按本辦法的技術規定開發範疇選定。凡列為市計畫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填寫計畫任務書,報主管局(公司)審定。
技術開發經費
四、凡屬新產品設計、工藝規程制定,設備調整。材料試驗等非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可在生產成本中列支。
屬正式投產所必需增添的生產設備,測試儀器及相應的土建支出等非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從企業稅後留利按國家規定建立的新產品試製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列入市計畫的項目,如上述幾項資金不足,可申請技措貸款或財政補助。
五、有條件的企業,在完成上繳國家財政任務的前提下,購置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設備,報市財政局批准後,可攤入成本。
六、技術開發,新產品試製失敗發生的損失,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專案核銷,在營業外列支。
七、為扶持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從1986年起,由市財政劃撥周轉金,建立市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消化吸收兩種專項基金。由市經委掌握,財政局專戶管理,企業有償使用。
八、企業申請使用新產品的開發基金、新技術消化吸收基金,應以計畫任務書形式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查上報,經委會同財政局上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鑑定和投產
九、新產品必須經過鑑定方可正式投產。鑑定工作按省政府閩政[1985]31號文頒發的《福建省新產品投產技術鑑定管理辦法》執行。凡屬下列情況者,提交市以上鑑定;國家、省下達的開發項目;國家規定必須由行業主管部門鑑定;企業認為應該提交市以上鑑定的。
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應由上級部門按計畫任務書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產。
十一、新產品試製成功後,企業可根據產品試製期間的成本,加上納稅金和適當的利潤,自行制訂試銷價格,試銷期為一至二年。試銷期滿,按物價分管許可權,報物價主管部門正式定價。
新產品成免稅
十二、為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省政府閩政[1984]43號文規定,新產品可以享受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優待。減免稅的幅度和期限,按照省經委(會同省稅務局)閩經科[1985]130號文頒發的《關於實施福建省新產品減免稅的若干規定》及財政部[85]財稅字383號通知執行。
申請減免稅的程式是: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市經委核准確認,憑經委、主管部門簽署的“新產品開發成果登記表”,及“新產品投產技術鑑定證書”、“申請減免稅報告”和“新產品單位產品成本利潤表”向稅務部門申請,由稅務部門核定。
新產品減免稅期限自產品試銷之日起計算。
十三、為增強企業自主開發能力,企業新產品減免稅增加利潤所提取的專項留利套用於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有關部門對該資金應加強管理。
考核和獎勵
十四、新產品開發,必須進行經濟效益考核。新產品統計報表實行月報的形式,由經委、統計局匯總。
十五、對技術開發的有功人員,應給予必要的獎勵。該項獎金從企業留成的獎勵基金中開支,符合規定的免徵獎金稅。
附則
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七、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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