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築外牆裝飾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建築外牆裝飾管理暫行規定》在1999.01.07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建築外牆裝飾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1.07
  • 實施時間:1999.01.0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外牆飾面,第三章 牆板與幕牆,第四章 空調設備,第五章 圍護柵欄、雨陽篷、陽台與管線,第六章 戶外廣告與燈具,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外牆裝飾管理,維護人身、財產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和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外牆裝飾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外牆裝飾是指對建築物外表進行修飾處理以及在外牆上附加各類設備及飾品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外牆飾面是指在建築外圍結構表面貼上、塗刷或安裝裝飾材料。
第四條 建築外牆裝飾應遵循安全、美觀、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推廣使用飾面與牆身一體化的新型節能外牆體系。
建築外牆的裝飾標準和材料的選擇應與建築物的性質、功能、標準及其所處環境相適應。
第六條 建築外牆設計應充分考慮外牆裝飾的內容和需要。已建成的建築外牆不得隨意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建築外觀和周圍環境以及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
第七條 建築物的管理責任人對其建築外牆裝飾應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對有使用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應按時檢查和更換,對出現危險徵兆的建築外牆裝飾應及時加固或拆除。
第八條 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外牆裝飾進行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建築外牆裝飾的監督管理。
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建築外牆裝飾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外牆飾面

第九條 採用塗料飾面的建築外牆應定期刷新,刷新周期為5~7年。
塗料應當符合有毒有害含量控制標準。
限制使用彈塗及噴塑飾面。
第十條 建築外牆採用貼面材料飾面的,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貼面材料脫落。
建築外牆離地高度24米至50米的,限制採用貼面磚;建築外牆離地高度50米以上的禁止採用貼面磚。
第十一條 限制建築外牆採用水泥砂漿現場貼上石板飾面。確需採用水泥砂漿現場貼上石板的,應有可靠的嵌固措施,且石板牆面的離地高度不得大於10米。
第十二條 採用單向尺寸大於5厘米的貼面磚(石)飾面的外牆下有出入口、通道或人員活動場地的,必須在該場地的上空設定遮擋構件。遮擋構件伸出牆面的長度應大於牆高的1/20,且不小於1.2米。遮擋構件應具有抵擋上部墜落物撞擊的強度。

第三章 牆板與幕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幕牆是指由承重構件與外牆裝飾板組成的建築外圍護結構。
推廣使用鋼筋混凝土牆板和金屬板幕牆,限制使用玻璃幕牆和石板幕牆。
採用玻璃幕牆、石板幕牆、金屬板幕牆和組合幕牆等建築幕牆或鋼筋混凝土板作為建築外牆的,其設計、製作安裝方案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並按規定報建。
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城市重要區域、重要地段的建築物使用幕牆玻璃面積不得超過外牆面建築面積的40%。
幕牆玻璃必須採用安全玻璃。
第十四條 對周圍環境會產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牆或金屬幕牆,應採用低幅射率鍍膜玻璃或非拋光金屬板,不得採用鏡面玻璃或拋光金屬板等材料。
第十五條 玻璃幕牆或石板幕牆的下部設定出入口、通道或人員活動場地的,應在該場地上空設定保證人員安全的遮擋構件。
第十六條 建築幕牆或鋼筋混凝土牆板應採用預埋件與建築主體結構連線。建築外牆上採用的預埋件應為不鏽鋼件、熱鍍鋅鐵件或其他不銹金屬件。嚴禁採用膨脹螺栓等非預埋件和易鏽蝕連線件。
用於玻璃幕牆的結構膠必須是經國家經貿主管部門認定的產品,且應在產品有效期內使用,同時應有產品保險年限的質量證書。
第十七條 建築幕牆應按建築物的特點和幕牆材料特性確定的周期定期清洗和維護。玻璃幕牆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四章 空調設備

第十八條 需在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外牆設定空調設備的,應設計空調設備位置。
第十九條 在建築外牆設定或預留空調設備位置的,應同時考慮設備安裝和維護、排水、電源、機座等內容及其對建築外觀、環境和市容的影響。
第二十條 沒有設定或預留空調設備位置的沿城市道路兩側和新的已建居住小區的建築外牆的空調設備,應當統一安裝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單位和個人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統一位置安裝空調。
第二十一條 安裝空調設備不得占用人行道。
禁止在建築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沿道路兩側建築物或人員活動場地的建築外牆安裝的空調設備,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3米。
第二十二條 安裝空調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空調設備的使用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並定期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 空調設備應當儘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保持一定距離。
空調設備與相對方門窗不得小於下列水平距離:
一製冷額定電功率小於2千瓦的為3米;
二製冷額定電功率2千瓦以上小於5千瓦的為4米;
三製冷額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小於10千瓦的為5米;
四製冷額定電功率10千瓦以上小於30千瓦的為6米。
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前款規定距離的,應當採取其他保護相對方權益的措施,並通過協商,與相對方訂立書面協定。
第二十四條 空調設備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空調冷凝水應集中排至室外主管或引入室內由使用者處理。禁止將空調設備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築物的外牆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五條 使用空調設備,應當避免噪聲、熱風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使用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熱風,應當符合城市功能區域環境噪聲等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聲等污染。
確因客觀條件所限,暫時不能通過治理消除空調設備噪聲污染的,必須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並與受污染者協商,達成書面協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空調設備應設計採用中央空調系統,不得在建築外牆臨空掛設空調設備:
一城市主幹道沿街建築和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建築;
二賓館、酒樓、影劇院、娛樂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築;
三高層、超高層非住宅建築。
第二十七條 排氣扇的安裝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五章 圍護柵欄、雨陽篷、陽台與管線

第二十八條 建築外牆需設定圍護柵欄、雨陽篷、管線及陽台、曬衣架的,應納入建築立面設計內容,統一設計和施工,滿足安全和建築美觀的要求。
窗柵應設在窗扇內側。
禁止在建築外牆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圍護柵欄、雨陽篷、管線、陽台和曬衣架。
禁止將陽台封閉、設定圍護柵欄、雨陽篷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雨水管、污水管、自來水管、煤氣管、電線電纜、避雷接地線以及其他管線,應設定在陽台或外走道的欄桿內側;設定在欄桿外側的管線應遠離陽台、視窗邊緣,其下部應採取防止攀爬措施。
第三十條 陽台欄桿應設定花槽、花台或其他擺設花盆的專用設施,並處理好安全、排水等問題。嚴禁在無專用設施的陽台欄桿上擺設花盆。

第六章 戶外廣告與燈具

第三十一條 標誌性建築、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築和其他對城市夜景影響較大的建築應進行建築夜景設計。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構築物、大型燈具或牌匾的設定,應作為設計的內容予以考慮。
第三十三條 建築外牆設定戶外廣告構築物、大型燈具或牌匾的,其安裝支架或預埋件,應能承受戶外廣告載體的重量、風力和地震力。
突出於建築外牆的戶外廣告、大型燈具或牌匾,在車行道上距離地面不得低於4·5米,在人行道上不得低於3米。
第三十四條 已建工程建築外牆需要安裝戶外廣告或大型燈具但原建築物未曾預留戶外廣告或大型燈具位置的,必須委託該工程的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驗算建築外牆及相關結構的安全性,並提出可行的技術方案,按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報有關管理部門審批後安裝。
第三十五條 設於建築物上的戶外廣告和大型燈具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全全。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設計或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築外牆離地高度在50米以上採用貼面磚的;
二建築外牆貼上石板而不採取嵌固措施或石板牆面的離地高度大於10米的;
三建築外牆採用貼面磚(石)、玻璃幕牆、石板幕牆,牆下有出入口、通道或活動場地未按本規定設定遮擋構件的;
四牆板或幕牆採用鏡面玻璃或拋光金屬等材料而產生光照污染的;
五建築幕牆或鋼筋混凝土牆板採用膨脹螺栓等非預埋件或易鏽蝕連線件的;
六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外牆未設計空調位置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建築物的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採用塗料飾面的建築外牆不定期刷新的;
二玻璃幕牆不定期清洗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設定空調裝置、排氣扇、戶外廣告、燈具或牌匾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單位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圍護柵欄、雨陽篷、陽台或管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強制拆除外,對單位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建築物的外牆飾面、牆板和幕牆以及空調設備、圍護柵欄、雨陽篷、陽台與管線、戶外廣告與燈具的設定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確實無法整改的之外,應按本規定要求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本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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