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廈門大橋管理辦法》發布於1993-04-2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廈門大橋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093號
【發布日期】1993-04-27
【生效日期】199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093號
【發布日期】1993-04-27
【生效日期】199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廈門大橋管理辦法
(1993年4月27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1993]綜093號文發布)
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1993]綜093號文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廈門大橋的維護和管理,發揮廈門大橋在經濟特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福建省公路、橋樑、隧道徵收車輛通行費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廈門大橋、高集海堤公路部分及其附屬區域。
第三條廈門大橋、高集海堤用地和橋堤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廈門大橋、高集海堤實行車輛有償通行。
通過橋、堤的車輛駕乘人員必須愛護橋堤,服從管理。
通過橋、堤的車輛駕乘人員必須愛護橋堤,服從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廈門市交通局是廈門大橋、高集海堤公路部分的行政主管機關。廈門市廈門大橋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託,負責廈門大橋、高集海堤及其附屬區域的交通、收費、養護、建設以及其他事務的管理監督,並負責駐廈門大橋有關單位的協調工作。
第六條駐廈門大橋的武警中隊負責廈門大橋、高集海堤的守衛工作,保證橋堤的安全。
第七條駐廈門大橋的交警中隊負責維護廈門大橋、高集海堤的交通安全、保證橋、堤暢通無阻。
第三章 橋、堤管理
第八條橋、堤維修應定時定期進行,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橋堤暢通。臨時不能通行的應事先發布通告。
第九條裝載機、壓路機、履帶車、鐵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機車、公車、垃圾車、腳踏車、板車、行人,以及其他影響交通,對路面破壞性大的車輛,禁止從廈門大橋通過,一律從海堤通行。
第十條廈門大橋為限速行駛區。主橋段最高時速不得超過70公里,立交橋段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十一條廈門大橋限制載重標準。汽車每輛載重不得地55噸,平板掛車每輛載重不得超過120噸。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廈門大橋管理部門批准,不是在橋上停車觀光、照像或從事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禁止在橋區海域捕撈、養殖和其他作業;過往船隻不得攬靠橋墩;立交橋橋頭、橋下不得排攤設點,不準搭蓋,不準停放車輛。
第十四條禁止在海堤取石、抓蟹,以及其他危害海堤的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在海堤鐵道或水渠上行車。
第十六條橋、堤公園由大橋管理處統籌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章 征費和使用
第十七條通過橋堤的機動車輛,除免徵車輛之外,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八條車輛通行費由廈門市廈門大橋管理處負責徵收,在出島通行費收費點一次性繳納。
通行費徵收標準按附屬檔案規定執行。根據需要調整車輛通行費徵收標準,須報廈門市人民政府同意。
通行費徵收標準按附屬檔案規定執行。根據需要調整車輛通行費徵收標準,須報廈門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九條下列車輛免徵通行費:
1.掛有軍隊、武警、公安牌照的車輛;
2.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乘坐,有警車開道的車隊;
3.外國駐華使(領)館自用車;
4.設有固定標誌的專用清潔車、消防車、救護車、殯葬車、環境保護車。
1.掛有軍隊、武警、公安牌照的車輛;
2.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乘坐,有警車開道的車隊;
3.外國駐華使(領)館自用車;
4.設有固定標誌的專用清潔車、消防車、救護車、殯葬車、環境保護車。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減半徵收通行費:
1.廈門轄區內的城鄉公車輛;
2.指令性計畫重點物資運輸車輛;
3.位於杏林區、集美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大客車。
其中符合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車輛必須經廈門大橋管理處審批,並持減征繳費票據通行。
1.廈門轄區內的城鄉公車輛;
2.指令性計畫重點物資運輸車輛;
3.位於杏林區、集美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大客車。
其中符合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車輛必須經廈門大橋管理處審批,並持減征繳費票據通行。
第二十一條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方式繳納:
1.收費站現金購票繳費;
2.購買磁卡;
3.購買月票按月繳費。
1.收費站現金購票繳費;
2.購買磁卡;
3.購買月票按月繳費。
第二十二條車輛通行費進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交通建設單位還貸、橋堤養護維修、大橋管理部門的事業開支和地方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有關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擠占、挪用、濫用。
第二十三條車輛通行費的徵收和使用接受財政、物價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廈門大橋管理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檢討和罰款處罰。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五條不按規定路線道通行的,處以應繳費額的1-2倍罰款。
第二十六條所持票證與車輛不符的,處以應繳費額的2倍罰款。
塗改、偽造票證的,除沒收票證責令其補交征費額外,處以應繳費額5倍以上的罰款。
塗改、偽造票證的,除沒收票證責令其補交征費額外,處以應繳費額5倍以上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強行通過的,扣留其證件或車輛,處以應繳費額10倍以上罰款,並責令檢討。
第二十八條違章停放車輛、違章搭蓋、損壞橋墩的,處予警告、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三十條對阻礙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拒絕接受檢查和管理的,處以警告、責令檢討和罰款。
聚眾鬧事或辱罵毆打管理人員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聚眾鬧事或辱罵毆打管理人員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應有處罰決定書。行政罰款收入,一律上繳市財政。
第三十二條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廈門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1991年8月頒布的《廈門大橋徵收通行費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