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目錄,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5]綜249號
【發布日期】1995-12-05
【生效日期】1995-1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1995年12月5日廈府〔1995〕綜249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職工傷、病和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福建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勞動者。
第三條 廈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是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定機構,其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具有法走效力。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勞動、衛生、人事、總工會、安委辦和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指導縣、區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二)負責審查本市各單位上報的勞動能力鑑定案件,作出鑑定結論;
(三)負責審定縣、區上報的勞動能力鑑定案件並作出鑑定結論;
(四)負責對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就鑑定結論提出異議,要求複審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複審結論。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負責辦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立內科、外科,職業病和一般肢殘外傷(5~10級)等四個醫療技術鑑定組,對傷病人員提出勞動能力鑑定意見。
內科、外科、職業病三個醫療技術鑑定組,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聘請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醫務人員組成。
一般肢殘外傷(5~10級)醫療技術鑑定組,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聘請具有實際衛生醫務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
第六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立醫療技術複審組,對申請複審的勞動能力鑑定條件提出複審意見。
醫療技術複審組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聘請有關的衛生醫療專家組成。
第七條 縣、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本縣、區管轄的單位上報的勞動能力鑑定案件,進行調查並提出鑑定意見,上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第三章 鑑定
第八條 因傷、病和職業病,在醫療終結後,部份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用人單位拒絕申請的,傷、病和職業病者本人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走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被鑑定人的身份證件,病歷、醫療終結證明和診斷書,以及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職業病患者,還應提供病史證明材料,市職業病診斷組的診斷結論;
(三)精神病患者,還應提供三年以上病史證明及精神病專科醫院出具的集體診斷結論。
第十條 醫療終結與診斷結論必須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作出。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第九條規定所需的全部資料後,移送相應的醫療技術鑑定組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醫療技術鑑定組根據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和其他有關標準作出鑑定意見,鑑定意見由參加鑑定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醫療技術鑑定組的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簽發勞動能力鑑定書。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自收到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全部申請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特殊情況的可延長三十日。
第十五條 被鑑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要求複審的,應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資料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將有關材料移送醫療技術複審組,由醫療技術複審組提出複審意見。複審意見由參加複審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複審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複審結論,簽發勞動能力鑑定複審結論書。
第十八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自接到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全部複審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結論,特殊情況的可延長三十日。
複審結論為終審結論。
第十九條 被鑑定人到指定的醫療機構為勞動能力鑑定進行各項檢查所需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鑑定和複審收取鑑定費和複審費,其收費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勞動能力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承擔。
勞動能力鑑定複審費,如複審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的,由提出複審要求的被鑑定人或用人單位承擔,如複審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符的,免交複審費。
屬於勞動爭議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爭議雙方均應預交鑑定費,爭議栽決後,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拒絕按規定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塗改或騙取醫療檢查材料或診斷結論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賄索賄、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工作制度和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