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中醫藥促進會,英文名稱是Xiame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簡寫為XATCM。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中醫藥促進會
- 外文名:Xiame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所在城市:廈門市
- 英文簡寫為:XATCM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該會的性質:是由廈門市中醫藥專家、科技工作者為主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其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中醫藥界同仁與醫藥科技工作者,促進祖國傳統醫藥科技的發展,發揮中醫藥的優勢與特點,推動中醫藥界的學術交流,為提高我國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藥衛生事業服務;貫徹黨和政府關於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結合統一戰線工作,開展中醫藥的海峽兩岸及海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以醫會友,為祖國的和平統一事業貢獻力量。廈門市中醫藥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廈門市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該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開展國內外中醫藥學學術交流,加強學科建設和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以本會為平台,以醫會友,推進祖國統一大業;
(二) 編輯出版中醫藥方面的專著和刊物,加強對中醫藥文獻的整理和研究,促進中醫藥技術信息交流;
(三) 提供中醫藥醫療與保健的諮詢和服務,舉辦健康講座等相關的公益活動;
(四) 開發和推廣中醫藥、中西醫結合新技術、新成果,承辦相關部門委託的相關業務;
(五) 舉辦中醫藥專業講座及各類培訓,提高中醫藥專業人員的水平;
(六) 發揮本會便於與海外民間組織及個人交往的優勢,積極進行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的工作;
(七)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機構章程
廈門市中醫藥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是廈門市中醫藥促進會,英文名稱是Xiame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簡寫為XATCM。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廈門市中醫藥專家、科技工作者為主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中醫藥界同仁與醫藥科技工作者,促進祖國傳統醫藥科技的發展,發揮中醫藥的優勢與特點,推動中醫藥界的學術交流,為提高我國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藥衛生事業服務;貫徹黨和政府關於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結合統一戰線工作,開展中醫藥的海峽兩岸及海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以醫會友,為祖國的和平統一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廈門市中醫藥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廈門市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白鷺洲路16號11樓1115室,郵編36100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開展國內外中醫藥學學術交流,加強學科建設和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以本會為平台,以醫會友,推進祖國統一大業;
(二) 編輯出版中醫藥方面的專著和刊物,加強對中醫藥文獻的整理和研究,促進中醫藥技術信息交流;
(三) 提供中醫藥醫療與保健的諮詢和服務,舉辦健康講座等相關的公益活動;
(四) 開發和推廣中醫藥、中西醫結合新技術、新成果,承辦相關部門委託的相關業務;
(五) 舉辦中醫藥專業講座及各類培訓,提高中醫藥專業人員的水平;
(六) 發揮本會便於與海外民間組織及個人交往的優勢,積極進行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的工作;
(七)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一、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自願參加本會活動;
(三) 長期從事中醫藥與中西醫結合事業的工作者;熱心於中醫藥與中西醫結合工作或願意從事相關研究與開發的人士。
二、單位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有關的醫療及藥、械生產的單位或有志於本會事業的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本會會長會議批准;
(二)單位會員由單位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會長會議批准;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四)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
(五) 學術著作優先錄入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
(六)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會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紀,注重醫德,努力學習,提高專業能力,積極為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作貢獻;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我會會員沒有經過本會理事會書面授權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本會不承擔法律責任。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和組織本會工作;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確定本會工作任務;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 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其人選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秘書長在會長會議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行使其職權。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任期至下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理事會為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有關部門資助;
(三) 國內外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參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5年6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