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同心慈善會

廈門同心慈善會

廈門市同安區同心慈善會是2002年在廈門市同安區民政局登記設立的專業慈善社團法人。始終本著四化建設(行政公開化、財務透明化、制度規範化、服務專業化)的原則,興辦各項慈善事業,現有個人會員3400多名,單位會員50幾家,家庭會員120幾家。目前下設四個服務志業:廈門市翔安區同心兒童院(NPO)、廈門市同心義工服務中心(NPO)、同心圖書館(下設項目)、同心癌友關懷(下設項目)。該機構是USDO自律吧的成員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同心慈善會
  • 性質:慈善社團
  • 成立時間:2002年
  • 所在地區:中國廈門
  • 主管部門廈門市翔安區民政局
  • 機構代碼號:B36906875-0
機構設定,廈門市翔安區同心兒童院,廈門市同心義工服務中心,同心圖書館,同心癌友關懷,同心心靈養護站,社會支持,同心慈善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機構設定

廈門市翔安區同心兒童院

(主管部門:廈門市翔安區民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號:B36906875-0)
2004年本會全資創辦了廈門首家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廈門市翔安區同心兒童院(以下簡稱“兒童院”),秉持著“一切為了孩子、為了一切孩子”的辦院方針,服務於父母無能力撫養的兒童,包括喪失父母、親友無能力撫養的孤兒;因父母服刑、受傷、受災而暫無能力撫養的兒童等。地處翔安區新店鎮大宅社區,占地面積為5591.94平方米,建築面積為1874平方米。目前有來自全國各地7-19歲的少年兒童 108名;有十名職工與義工負責照料孩子們的生活起居;院內生活配套設施基本齊全。兒童院借鑑國際SOS兒童村的管理模式,以愛的教育和中國傳統文化為理念,為孩子提供家庭式的生活環境,以培養孩子“善良、快樂、健康、好學” 為成長目標,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健康自信地步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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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同心義工服務中心

(主管部門:廈門市民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號:66470077-1)
由於本會“養護心靈、關懷生命”的理念吸引了大批有志於從事義工服務的愛心人士,為了貫徹 “服務規範化”的社會承諾,本會於2007年7月全資創辦了福建省首家以發展、培訓、管理、輸出志願者服務的專業性非營利機構——廈門市同心義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旨在傳遞“有愛心還要有方法”的義工服務理念,使“心靈慈善、文化慈善”落在實處。
目前受訓義工1400多名。本中心培訓與實踐並重,在著重義工專業訓練的同時也提供相應的義工實踐平台,應社會需要,根據義工的能力及興趣,直接策劃及推動各類型的義工服務項目。已開展助學、長者關懷、急難救助、環保等義工實踐活動,為有志於義務工作者提供社會服務平台。

同心圖書館

本會在同安城南工業區設立了一個多功能圖書館,幫助外來人口提高綜合素質。現有社會各界捐贈的科普、文藝、社教等各類藏書一萬多冊。為了進一步拓展對外來務工人員文化服務,除提供圖書借閱外,還舉辦讀書會,開設心靈瑜珈、電腦等課程,還對務工人員子女開展課業輔導、傳統文化學習,同時還培養工友互助精神,通過多種形式的文化服務,豐富務工人員的文化精神生活,共創和諧的安心家園。

同心癌友關懷

鑒於環境的污染和生活節奏的加快使癌症的發病率大大增加,為關懷癌友,本會下設癌友關懷部,主要通過專業義工指導癌友學習有關癌症、養生的知識,通過旋轉瑜伽、團體互動、“話療”等方式幫助癌友及其家人面對困難,戰勝恐懼,重燃希望。特別是通過義工的愛與關懷給予癌友與病魔抗爭的勇氣與信心,陪伴癌友走出人生陰霾。同時組織活力體能訓練、團體互動、心理輔導講座等集體活動,幫助癌友戰勝恐懼,重燃希望。

同心心靈養護站

隨著慈善事業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同心人體會到“心靈的慈善、文化的慈善”遠比“物質的慈善”更為重要。單純的物質救助已不能滿足需要,深入的心靈關懷才能給人長久的支持,使無助者懂得求助、受助後能自助、自助後轉而助他。本著“與人為善、同心協力、共創安心家園”的宗旨,本會設立了心靈養護站,開展《幸福密碼》、《和美人生》、《國學智慧》、《社工專業服務》等各種公益培訓課程和諮詢服務,作為同心人的心靈充電站,幫助身處繁忙浮躁的都市生活中的人們達到身心健康和諧發展。

社會支持

2014年3月26日,廈門一中學生慈善義賣舉行,這不僅僅是比愛心,還是一場拼義賣金點子的比賽——除畢業班之外的每個班級,都要擺攤設點舉行義賣,看看誰能籌到更多的錢。,廈門一中的義賣每年舉行一次,今年已經第三年,這些中學生今年籌集的款項要捐給同心慈善會,將用於資助一批今年考上大學的家境貧困的準大學生。
2014年1月6日,同心助學圓夢項目從2010年開始啟動,今年已進入第五年。在前四年中,同心慈善會已給予738名學生心靈上的滋潤,並對其中503名學生給予獎勵,累計獎勵251.5萬元。
2013年10月,廈門同心慈善基金會聯手原中國跳水隊副總教練、清華大學教授於芬在廈門同心兒童院裡進行一場特殊的“選拔”——“考官”是曾培養出伏明霞、郭晶晶等奧運冠軍的著名跳水教練於芬,“應試者”是同心慈善基金會下屬同心兒童院裡的孤兒和家庭遭遇變故無力撫養的孩子。
2012年12月8日廈門同心慈善會十周年慶典之際,在廈門會展中心舉行了《十年同心百年同行》盛大慶典,同時慶祝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會成立。屆時,有2000多名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及公益組織前來參與慶典。
大陸癌友跨海公益行,由福建省廈門市同心慈善會癌友關懷部負責人林偉松率領的一行38人,11月19日首次跨海來到寶島,參與由台灣癌友新生命協會組織的“轉出新生命,挑戰吉尼斯”慈善公益活動。
2011年6月2日,廈門同心慈善會代表日前從NGO(非政府組織)美國會議歸來。這是中國民間慈善機構、義工組織的唯一受邀代表。NGO會議邀請方認為,同心慈善會是目前大陸最先進的義工服務機構。

同心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為廈門市同安區同心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ONE HEART CHARITY TONGAN XIAMEN(OHC.T.X)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社會各界人士志願結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廣中國傳統文化,以慈善為目標,以行善助人的工作方式,團結社會一切力量,共同發展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廈門市同安區民政局,並接受廈門市同安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廈門市同安區霞煌9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開展各類慈善活動。
二. 籌集慈善資金和物資。
三. 協助政府、民間組織及個人開展各項慈善事業。
四. 開展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
慈善資助項目。
五. 開展關懷各類重大疾病患者活動。
六. 資助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兒童。
七. 積極參與社會賑災救援、抗擊疫情活動。
八. 參與其它各項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介紹人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破壞本會名譽、擾亂本會團結、或以本會名義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有權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聘任顧問、名譽會長。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協助會長執行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五.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會長決定。
六. 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負責重大活動的籌劃
組織工作。
七. 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
五. 利息及其它理財收入。
六. 港澳台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物資,原則參照資金管理辦法實施,詳細辦法另行制定。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9年12月12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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