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個人賬戶基金繼承由廈門市、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個人賬戶基金繼承
- 事項編號:350200RSJGG0041
- 事項類別:公共服務事項
-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工作日
- 承諾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工作日
- 事項收費:不收費
法定依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機關,責任部門,辦公地址,辦公時間,受理形式,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2010年10月28日);
2.《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修訂)》(廈門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2004年12月6日)。
辦理條件
1.須先結清被繼承人的醫療費用,並向地稅部門申報停保的次月10日以後,方可前來申請辦理;
2.委託個人代辦的須由繼承人本人事先攜帶身份證親自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委託手續;
3.代辦人應到繼承人當時辦理委託確認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繼承業務;
4.未成年人繼承需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申報材料
1.被繼承人(即去世的參保人員,下同)死亡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死亡證明必須是公安部門註銷戶口死亡證明、醫學死亡證明、公證書等三種證明之一,證明內容須包括被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死亡日期,已獲得台港澳或國外身份證件的還需提供身份變更的有效證明;
2.被繼承人的社會保障卡;
3.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外籍及台港澳人員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4.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有效證明(公安部門證明或公證書或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5.被繼承人的養老保險對賬單(本市人員2006年7月之前參保的,外地戶籍人員2004年7月之前參保的);
6.繼承人本人簽寫的《繼承聲明》;
7.繼承人指定的廈門地區的銀聯卡(未成年人繼承的除外);
8.未成年人繼承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公安局或公證處出具的監護證明原件和複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監護人指定的廈門地區的銀聯卡;
9.委託個人代辦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出示繼承人本人簽寫並經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的《個人代辦委託書》、繼承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個人代辦委託書》中指定的廈門地區的銀聯卡;
10.委託單位代辦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代辦承諾書》、繼承人簽寫的《單位代辦委託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機關
廈門市、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責任部門
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社會保險關係科和各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辦公地址
市社保中心:雲頂北路842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二層A廳21、22號視窗。
辦公時間
市社保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區社保中心: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受理形式
暫未開通網上受理,請至視窗受理。